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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PPP”的瞻前顾后

  • 发布时间:2014-11-19 00:43:2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实际上,对于正在抢发项目的张华、努力保证存量业务被纳入政府债务的刘明等众多信托从业者而言,他们需要面对的另外一个现实是——目前这种被信托公司所广泛使用的信政合作业务模式在不久之后将会消亡。

  按照43号文要求,将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而目前绝大多数信政合作业务都是与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合作。

  “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功能被剥离后,现在这种信托债形式的信政合作模式就玩不下去了,行业里确实有些悲观。”一位资深信托业务人员说,“实际上,基于基础设施庞大的投融资需求,信政合作业务还会继续存在,只不过将会换一种玩法。”

  值得注意的是,43号文已经提出了一种新的业务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43号文表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实际上,近期PPP模式已成为信托行业的一个热词,但让众多信托经理头疼的是:信托该如何介入到这一业务模式中?

  在目前的信政合作业务模式中,绝大多数项目是债务属性,收益固定,期限通常在三年以内,往往还有政府信用背书;而按照PPP模式操作,产品没有了政府信用背书,且期限较长,收益亦不固定。一些信托业内人士认为,这两种模式差异较大,所以对于信托而言,如何以一种可行的方式参与这一业务模式尚存困难。

  不过,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已有一些信托公司着手这一业务模式的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的业务交易结构设想。

  一位老牌信托公司的资深业务人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信托公司参与PPP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即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直接参与,即信托公司直接以投资方的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运行项目,但相对应的信托产品则为产品期限较长的股权或债权信托产品,而这一类产品的资金来源将主要是险资等机构资金;间接参与,即信托公司为PPP模式中的某一投资方融资,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

  对于信托业内颇为关心的如何在PPP模式中嵌入政府信用这一问题,前述人士表示,产品要是政府付费,还是有政府信用的;如果不是政府付费,则与政府信用无关。不过,亦有不愿具名的信托公司研发人士透露,信托公司在参与PPP模式时,可以尝试与政府或相关机构签订对赌协议,设置一种特别高或特别低的触发线,从而使股权投资变为一种实质上的有固定期限的债权投资。

  不过,陈道富认为,新规明确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这就意味着,那些本身能够盈利的、能够进行市场化运作的项目,信托公司还是可以去做,“只是以往单纯依靠财政隐性担保的老路子肯定走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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