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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合约价格受罚

  • 发布时间:2014-11-12 01:22:1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顾鑫

  操纵期货合约价格、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判断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关当事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合谋操纵价格

  以海南大印、海南龙盘园、海南万嘉等案为例。经监管部门查明,海南龙盘园与海南万嘉以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天然橡胶RU1010期货合约结算价格。在2010年10月11日、12日、13日交易天然橡胶RU1010期货合约过程中,海南龙盘园与海南万嘉使用相同的电脑IP地址;双方在非常接近的时间内以价格、数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方式进行申报并成交;在交易前后,海南龙盘园、海南万嘉与海南大印及海南大印的关联公司存在较频繁的资金往来;相关当事人笔录显示,海南龙盘园与海南万嘉约定,由海南万嘉高买,海南龙盘园高卖。这说明,两家公司在抬高期货合约价格上存在合谋,具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海南龙盘园在期货市场上的违法所得为289,200元,海南万嘉在期货市场上的违法所得为221,475元。

  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当日或当月期货结算价格已成为仓单交易双方定价的重要参考。根据期货合约价格生命周期规律,天然橡胶RU1010合约临近交割,其价格应当趋近现货价格,涨幅应该小,天然橡胶RU1011合约应当比天然橡胶RU1010合约涨幅大,但本案的情况恰恰相反,天然橡胶RU1010合约比天然橡胶RU1011合约涨幅大。2010年10月11日,天然橡胶RU1010合约结算价格涨幅为4.68%,临近的天然橡胶RU1011合约涨幅为4.41%。海南大印利用操纵合约期货结算价格来影响仓单交易价格,进而在仓单交易市场再度获利。

  海南大印、海南龙盘园、海南万嘉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述操纵期货市场的情形。相关当事人已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自买自卖操纵价格

  与海南大印、海南龙盘园、海南万嘉的违法行为相比,胶南粮库、刘玉江的违法案行为更为隐蔽,但仍落入法网。

  经监管部门查明,2011年5月3日,胶南粮库持有WT105合约11手。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田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持有WT105合约。2011年5月4日,WT105合约成交量为6手,由胶南粮库、青岛田丰、得利斯交易。2011年5月4日收盘后,胶南粮库持有WT105合约11手;青岛田丰和得利斯不持有WT105合约。2011年5月4日WT105合约的交易结算价格为2,007元/吨,若无上述6手交易,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结算制度,应为1,970元/吨。2011年5月5日,胶南粮库卖出WT105合约11手,价格2,010元/吨。

  上述交易均由刘玉江操作。胶南粮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胶南粮库和刘玉江在申辩意见中提出,上述交易是在3个不同的单位法人账户之间进行的,并不是以自己为对象进行交易,证监会认定其以自己为交易对象于法无据。证监会认为,2011年5月4日,胶南粮库、青岛田丰、得利斯的WT105合约交易均由刘玉江一人操作;胶南粮库、青岛田丰、得利斯在进行交易后,原有的持仓未发生变化,其交易行为明显非理性;刘玉江在证监会调查时承认,为了规避直接“对敲”,通过青岛田丰的期货账户,从胶南粮库转移给得利斯1手持仓。证监会认定,刘玉江2011年5月4日使用胶南粮库、青岛田丰、得利斯的期货账户进行的WT105合约交易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目的是操纵WT105合约交易结算价格,获得非法利益。因此,证监会对胶南粮库和刘玉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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