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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操纵市场行为严惩不贷

  • 发布时间:2014-11-10 00:30:27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倪铭娅

  利用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操纵市场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人利用职务之便撰文荐股,操纵股价。对此类行为,监管机构严惩不贷。

  以职务之便发文荐股

  在李德胜、丁彦森案件中, 经查明,李德胜、丁彦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8年2月19日至2009年3月27日,“证券之星”等网站发布署名为华泰证券李德胜的荐股文章64篇。2009年3月18日至31日,“全景网”等网站发布署名为中信建投证券丁彦森的荐股文章5篇。

  证监会认为,李德胜、丁彦森的上述行为对投资者构成欺诈,同时,为他人利用其从业资格从事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证监会决定:对李德胜、丁彦森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暂停李德胜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2年,暂停丁彦森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1年。

  发表博客操纵股价

  在袁郑健案件中,经查明,袁郑健操纵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袁郑健于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使用3个证券账户,连续交易中茵股份股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中茵股份股票,在持有中茵股份股票的情况下发表博客文章推荐中茵股份股票。由于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数量较大,通过媒体推荐中茵股份股票的博客文章阅读次数较多,致使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从2011年3月9日的8.78元上涨至2011年4月6日的12.31元,涨幅40.20%;之后,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调整至2011年4月14日的10.51元。

  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自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袁郑健操纵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袁郑健操纵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获利2,051,191.07元。证监会决定:没收袁郑健违法所得2,051,191.07元,并对袁郑健处以4,102,382.14元罚款。

  在余凯案件中,经查明,余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8年2月至2009年初,余凯分别以柳某、罗某、翁某伟的名义先后成立了武汉胜券在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金仕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善行投资有限公司,随后招聘罗某旭负责操盘、管理日常事务和撰写荐股文章,招聘雷某为各大财经媒体联络人,招聘龚某负责操盘。同时,余凯还聘请江海证券分析师蔡某澍、洛阳证券分析师黄某为其撰写荐股文章,并要求二人和罗某旭为其开立了“鄂某英”等7个证券账户及对应的银行账户,加上其控制的“刘某珍”账户,按照“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操作模式对“ST金花”等44只股票进行了操纵,即在每天收盘之前购买相关股票,然后余凯利用华泰证券分析师李某胜和中信建投分析师丁某森的名义在“证券之星”、“和讯网”、“新浪网”、“金融界”等多个财经网站公开推荐上述股票,影响证券价格,并在荐股文章发表的当日或第二个交易日内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2009年4月,余凯和罗某旭商量借用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平台发表荐股文章,2009年5月至12月期间,余凯等人以“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手段,先后在“和讯网”等网站发表荐股文章87篇,对“粤富华”等61只股票进行了操纵。

  司法机关判决余凯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证监会决定:撤销余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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