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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召开股东会还在博弈

  • 发布时间:2014-10-30 02:09:2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我们提议的临时股东大会肯定无法按时召开了。所需的材料,我们都提供了,可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一直拖着不给公告,现在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面带无奈表情的豫商集团副总裁海乐手里握着一份厚厚的文件,里面是计划自行召集和主持东方银星临时股东大会的材料,原定的召开日期是10月28日。

  时至今日,豫商集团成为了东方银星第一大股东,然而却在董事会中没有一个董事席位。当前的董事会任期到2013年已经届满,然而豫商集团想要对其进行改组却绝非易事。

  2014年9月1日,豫商集团通过中信证券以持股超过10%的股东身份提出,要求提名豫商集团董事长韩宏伟等9人为东方银星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东方银星方面以中信证券仅为豫商集团开设的融资融券账户托管机构,并不具备独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为由给予否定。此后,中信证券又对监事会提起同样请求,二度被驳回。9月29日,中信证券函告东方银星,称将于10月28日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过,会议通知至今并未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的事宜迟迟无法落实,豫商集团将矛头直指东方银星董事会,认为其利用拖延的方式阻碍股东行使权利。对此,东方银星董秘温泉并不认可,“如果符合相关规定,我们不可能剥夺股东的权利。豫商集团方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材料还存在瑕疵,站在上市公司的角度,我们希望他们能够补充材料。”

  在一份以董事会名义发给豫商集团的文件中,东方银星直白地指出,“中信证券不是公司股东”。此后,东方银星董事会态度发生些许转变,10月11日发布公告表示“已收到中信证券上述相关授权文件,并正在与中信证券、豫商集团方面展开沟通”。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从相关法规来看,中信证券具备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资格并没有悬念。《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然而,豫商集团当初这次融资融券行为却为自己增添了许多的麻烦。“东方银星方面一直让我们补充授权、持股情况等材料,这些都需要中信证券的协助才能完成。可是,中信证券也是一家上市公司,每盖一个公章都要经过很多手续。”海乐透露,通过东方银星持股融资融券的财务杠杆比例很低,获得资金只有几千万元,但是为了补齐上市公司要求的材料,她们不得不频繁奔波于中信证券总部、开户营业部之间。

  如今,双方的举动已经引发了监管部门的注意。河南证监局表示高度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重大不稳定因素问题,要求东方银星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做好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配合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东方银星应当与中信证券、豫商集团就其拟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宜建立顺畅联系机制,及时反馈、沟通相关问题,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阻碍相关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一位东方银星人士透露,在监管部门的督促下,近期公司将会就豫商集团召开改组董事会的临时股东大会事宜进行说明性公告。“如果豫商集团的所有材料都符合规定,我们怎么能挡得住呢。”上述人士拒绝透露是否同意发布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告,他只是表示:“一切按照程序来,其他的情况,我不方便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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