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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过桥”融资利率缘何畸高

  • 发布时间:2014-10-22 00:30: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德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赵小广

  目前民间“过桥”融资利率畸高,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问题突出。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已下发文件,责成银监会、人民银行采取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

  所谓“过桥”融资,是指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前,先从民间借入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待银行收回贷款重新放贷后,企业再用银行贷款归还民间资金的行为。“过桥”融资有两个特点:一是利率高,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15倍,多在年息30%左右,高则50%-100%;二是期限短,少则两三天,多则二十天到一个月。

  “过桥”融资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燃眉之急,解决企业还贷资金需求。但其危害性也极大。一是严重加大企业成本,加重企业负担。“过桥”融资利率大大超过企业的毛利率,绝大多数企业在财务上无法承受。二是容易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企业停产倒闭,进而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借入“过桥”资金后,一旦银行没有续贷,就无法按期归还过桥资金。民间放贷人就可能将企业告上法庭,发生查封银行账户和其他财产、甚至暴力讨债等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若连续几笔贷款银行没有续贷,企业就可能资金链断裂甚至倒闭。

  “过桥”融资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短贷长用有之,直接融资不发达有之,但银行贷款监管制度不科学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银行贷款到期前,如果企业有合理需求,完全可以通过银行借新还旧贷款解决资金需求,2007年7月监管部门下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条规定:“借新还旧,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应归为关注类”。而划入关注类贷款会给银行带来两方面负面影响:一是导致正常贷款比重下降,影响银行“形象”;二是关注类贷款要按2%提取专项拨备,增加银行成本。

  受这一政策影响,2007年以来,商业银行一般不再办理借新还旧,不管企业有无新的需求,一般要求企业先归还贷款,还上后再重新贷。这样,一些企业为了归还银行贷款不得不求助于“过桥”融资,这就是近年来“过桥”融资利率逐年攀升、规模急剧扩大的制度原因。2014年上半年末,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短期贷款余额33万亿元(短期贷款加票据融资),如果5%的短期贷款需要匹配“过桥”资金,全国“过桥”融资规模约1.7万亿元。除了贷款监管制度外,商业银行贷款短期化也人为扩大了中小企业还贷资金需求,导致“过桥”融资利率攀升。企业既有短期贷款需求也有中长期贷款需求,但目前银行对中小企业很少发放中长期贷款。据对德州市100户中小企业调查,这100户中小企业2014年6月末贷款余额56.4亿元,其中一年期以内短期贷款46.8亿元,占82.9%,中长期贷款只占17.1%。

  解决“过桥”融资利率畸高问题,除了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企业自身加强负债管理外,必须改革和完善贷款监管和管理制度。笔者建议,应修改完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取消“借新还旧,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应归为关注类”的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质的贷款仍列为正常贷款。换言之,恢复2000年监管部门颁布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做法,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借新还旧可列入正常贷款。实际上有些借新还旧行为,如用发债替代贷款,因其利率低、期限长,更能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若取消借新还旧归为关注贷款的规定,全国民间“过桥”融资利率必将大幅度下降,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和倒闭现象将大大减少。此外,恢复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做法。上世纪90年代,各银行都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专门用于企业铺底流动资金需要,期限一般为2-5年,较好地解决了企业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商业银行可根据我国现阶段直接融资不发达的国情,借鉴过去的合理做法,在防范风险前提下,恢复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业务,有效减少“过桥”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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