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国东)
- 发布时间:2014-10-21 18:30:39 来源:证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78号
当事人:李国东,男,1982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胜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国东操纵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一东)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国东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国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国东实际管理“梁健超”、“邓颖怡”、“陈赋恩”、“吴巧棋”等四个账户
根据梁健超、邓颖怡、陈赋恩、吴巧棋笔录、相关当事人陈述、开户资料、下单IP及MAC地址、资金来源及去向、账户交易品种等证据,李国东是“梁健超”、“邓颖怡”、“陈赋恩”、“吴巧棋”等四个账户交易长春一东股票的实际管理人。
二、李国东管理相关账户操纵长春一东股票及盈亏情况
(一)2012年5月18日,李国东管理的账户存在对倒拉高长春一东股票价格的情形
李国东管理的“邓颖怡”、“陈赋恩”账户于5月17日买入“长春一东”309,507股。5月18日(周五),该股股价一直处于下跌状态。李国东在当天14点36分10秒至14点48分23秒期间,在“邓颖怡”、“陈赋恩”账户上共申报14笔卖出委托,合计委托卖出295,507股,其中13笔委托为涨停价11元,远高于前一秒该股票9.76元至9.80元的市场价。14点58分45秒至14点59分48秒期间,李国东在其管理的其他账户上共申报15笔买入委托,其中14笔委托为涨停价11元,远高于前一秒9.79元至10.45元的市场成交价。前述15笔买入成交507,400股,占该时段长春一东股票成交量比重为89.9%。
在长春一东股价处于下跌状态的情况下,李国东以涨停价大量申报卖出,并在涨停申报卖出之后10分钟内,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进。当股价已达涨停价时,李国东继续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买入总成交量占该时段长春一东股票交易量比重近90%。上述买卖委托发生在收市前半小时内,买卖委托价格绝大多数相同,且相关委托大部分已成交,成交数量占同时间段全市场成交量的45.5%。李国东的上述行为,制造了虚假的股票价格和市场交易活跃假象,致使长春一东股票价格从9.76元上涨至11元。
(二)2012年5月21日的交易情况
2012年5月21日(周一)长春一东股票开盘价10.45元,收盘价10.31元,最高价10.87元,最低价9.82元,振幅9.63%。为维持股价,当日李国东管理的账户总体交易情况是先买入,再卖出,然后买入。9点30分23秒至9点33分17秒,“邓颖怡”、“吴巧棋”账户分4笔合计委托买入长春一东股票580,100股,成交153,000股。9点33分43秒至14点58分09秒,“邓颖怡”、“吴巧棋”账户分76笔合计委托卖出495,300股,其中以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分46笔合计委托卖出412,300股,成交155,288股,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分30笔合计委托卖出83,000股,成交83,000股,期间股价呈波浪形浮动趋势并总体下跌。14点58分55秒至14点59分33秒,“邓颖怡”、“吴巧棋”账户分4笔以不低于前一秒市场价的价格合计委托买入160,000股,成交160,000股,期间股价呈上涨趋势并总体上涨。2012年5月21日,李国东管理账户买入长春一东股票共计313,000股,卖出“长春一东”股票共计238,288股。
(三)盈亏情况
以2012年5月17日为计算起点,2013年3月4日收盘时为计算终点,李国东管理的四个账户交易长春一东股票亏损740,289.41元。
李国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国东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