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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允许融资融券

  • 发布时间:2014-09-27 02:04:1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配套规则26日发布。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以《试点办法》等系列规则的发布为标志,沪港通规则体系已经基本齐备,但沪港通开通时间还有待确定。

  上交所还将就沪股通网络投票、沪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发布相关规则。另外,《港股通业务会员指南》和受理会员开通港股通业务申请的通知也将发布。

  与4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发布的《试点办法》调整了若干规定。上交所人士表示,总的原则是: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沪港通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尊重市场和投资者权利,为正常合理的市场行为预留空间;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控制风险跨境传递,强化跨境监管,确保沪港通试点平稳安全运行。《试点办法》对体现市场化、国际化的需求,总体有放宽限制的考虑;而对风险控制方面的需求,则提出了更严格、细致的安排。

  放宽首先体现在沪港通允许融资融券。这也是《试点办法》修改过程中的最大变化。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与此相关的四种非交易过户情形。

  同时,《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由此,港股通融资融券的业务空间将被打开。

  其次,在征求意见稿中未被允许的沪港通配股,也在《试点办法》中得到原则支持,征求意见稿中“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的条款随之删除。《试点办法》明确,上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沪股通投资者配股的,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认购,并适用现行有关股份发行认购的规定;联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港股通投资者供股、公开配售的,港股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具体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配股问题受到沪港市场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尽管配股涉及发行问题,可能增加试点工作的复杂性,但考虑到禁止配股可能影响股东权益,故两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还是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正式发布的规则中增加了配股相关规定。(下转A02版,相关报道见A03版,相关规则见A06-A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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