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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鼓励符合条件证券公司IPO上市

  • 发布时间:2014-09-20 02:43:2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顾鑫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落实“新国九条”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证监会近日下发通知,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并清理取消有关证券公司股权融资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

  一是要求各证券公司重视资本补充工作,通过IPO上市、增资扩股等方式补充资本,确保业务规模与资本实力相适应,公司总体风险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二是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IPO上市,取消“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成长性”两项额外审慎性要求,并简化有关程序,提高IPO上市监管意见书的出具效率。

  三是适当降低持股5%以上入股股东及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要求,并对入股股东长期投资规模不再做出要求。

  四是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利润留存补充资本,并支持证券公司探索发行新型资本补充工具,如优先股、减计债、可转债等。

  此外,为强化资本约束,防范风险,对于资本实力不足、风险覆盖率(净资本比风险资本准备)低于200%或者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低于120%(2015年6月30日前低于100%)的证券公司,要求其杠杆倍数(总资产比净资产)不得超过5倍,同时将暂停受理其创新业务试点申请,以确保业务创新发展与公司抗风险能力的动态平衡。

  张晓军介绍,近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这次修改《诚信监管办法》,主要是明确规定证监会将专门建立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公示平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市场参与主体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纪律处分等重大违法失信信息,通过该平台就可以集中、公开查询到。

  6月,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要求各部门“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这次修改《诚信监管办法》,增加违法失信信息公开的手段、机制和渠道,为进一步全面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约束奠定了制度基础,是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为积极稳妥做好违法失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这次修改还调整完善了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规定一般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3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等重大违法信息的效力期限为5年。

  按照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要求,证监会高度重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已经建成了全市场统一的诚信数据库。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诚信数据库为基础,以修改后《诚信监管办法》为依据,建立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平台,在为市场和社会各方提供公开查询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诚信监督与约束。

  另外,张晓军表示,4月10日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沪港通试点发布联合公告以来,证监会与香港有关方面密切合作、反复磋商,市场各方积极参与配合,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目前,沪港通业务方案已经成熟,业务规则体系基本齐备,技术系统开发工作基本完成,市场培训教育有序推进。

  沪、港交易所及结算机构已组织有关各方,针对技术系统连通性、业务逻辑、业务功能及相关流程,进行了接入测试、全天候测试等多次测试,沪、港交易所及结算机构的技术系统,以及参与测试券商的柜台系统,在压力测试、故障等场景下各项功能总体正常,上述测试均达到预期效果。在此基础上,两地交易所及结算机构于8月30至31日、9月13日集中开展了两次全网测试。测试内容涵盖了交易委托、行情显示、订单成交、清算交收等各项业务功能,还对各方技术系统的性能、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进行了验证,沪港两地共有180多家证券公司(约占市场交易份额的80%)参加。全网测试结果表明,市场各方的技术系统基本就绪。总之,沪港通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具体启动时间还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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