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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任悖论:由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

  • 发布时间:2014-09-20 02:32:05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独立董事要担任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的监督者,但令人尴尬的现实是,全球主要市场上的独董,大都是由他们负有监督职责的对象选聘而来。其中的原因是,董事包括独董的选任被认为是公司的经营事务,而公司经营通常是由经理层(股权分散的公司)或大股东(股权集中的公司)来主导的,无怪乎实践中美国公司的独董是由公司的CEO等高管来选择,而中国上市公司独董大多由大股东或及其控制下的董事会来选任,二者的“病征”可能有相似性,即都存在着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来监督其自身的悖论。

  为了避免独立董事被选任者不当控制,丧失其作为立身之本的独立性,自然有必要强化其选任机制的独立性,例如应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决定独董的选任(解任)及薪金待遇,而这个委员会本身也应由现任独董占据至少大多数席位。令人困惑的是,如何使得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本身能够在形式和实质层面摆脱大股东及公司高管的控制呢?

  在此方面可能存在两条参考思路:一条是督促监督对象“不敢不”选聘真正独立的独董。正如我们在《确定独董独立性的事前标准——思路困局及其突破》一文中介绍的,以美国特拉华州为代表的美国公司法在保证独立董事具备和维持实质独立性方面探索出来的经验,即放手让公司内部人选聘独董,但通过“事后审查”、“一事一议”的审查方法,由法院针对每项具体的利益冲突交易来划定该项交易中的无利害关系董事群体,进而判断该群体是否足够“独立”,如果审查结果肯定独立性则可大大减轻公司内部人的法律风险,否则就可能给他们带来极重的法律责任,由此使得CEO和内部董事有诱因在事前选聘真正独立的外部董事。

  由于中美公司法制与司法体制的差异,上述的美式智慧未必能够照搬到中国A股市场上来由法院执行,但是否可能以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来扮演事后审查的关键性角色则可再做讨论。另一条则是督促独董即便在选任环节无法完全避免来自监督对象的影响,却依然“不能不”较为独立地对于后者实施监督。此种思路绝非天方夜谭,事实上已经在中外市场经济中发挥数百年关键性作用的审计师行业正是实践思路的成功范例。注册会计师接受企业委托,对其进行报表审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担任社会公益的守护人,其外来监督色彩十分明显。值得注意的是,审计师虽然从被审计企业取得审计报酬,但只要制度设计得当,规定的责、权、利相互对应,工作程序和执业规范界定清晰,要求其执业具有必要的透明度,摒除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不当诱因,照样可以保障审计师的独立性得以维系。看来在较为完善的配套环境下,被监督者选聘监督者的不得已安排不至于成为必然导致制度布局满盘皆输的致命坏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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