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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初步结论和启发意义

  • 发布时间:2014-09-10 00:31:1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从实体上看,特拉华州法院在著名的甲骨文公司案件中拔高了独董独立性在“质”方面的标准,即不仅是经济利益,社会关系本身也可能被认为是认定利益关系存在的根据;另外,事后审查的一事一议的制度,使得公司高管或内部董事涉嫌侵犯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交易都可能被审查,在“量”上保证了审查的有效性;最后,从“适用性”来看,美国法上并不严格区分无利害关系董事和独董,他们都在包括关联交易审查环节在内的各项公司交易和决定中扮演极为重要的监督作用。

  而从程序上看,美国州法院依靠美国司法系统的对抗制诉讼程序和美国法上独有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得事后检验独董独立性的制度设计能够被真正落地生根,并茁壮成长。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州法带给中国法的启发,并不是这套制度架构本身,而是一个思路,一个让被监督者主动选择独立监督者监督自己的思路。美国州法的法律架构本身在中国并不一定可行,因为任何法律制度的移植都会面临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的挑战。然而,美国州法背后的前述制度设计,可能缓解设想只能由第三方机构选聘独董时的思路困局,启发我们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中寻找或创造可行的独董选聘制度,在中国法律语境下保障独董选任的独立性并有效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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