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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才:市县政府可成为举债主体

  • 发布时间:2014-09-09 00:30:4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赵静扬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指出,新修改的《预算法》并未限定举债主体,省级政府有权在获批的发债额度范围内对辖区内市、县一级政府发债做出安排。对于财税体制改革而言,《预算法》的修改只是改革的起点。随着具体情况不断变化,未来《预算法》仍有调整空间,相关配套法规也将不断完善。

  预算法应继续完善

  中国证券报:如何看待此次《预算法》修改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

  王朝才:从财政系统、财政运行本身而言,《预算法》的修改是必要的。但我认为,如果在财税改革措施到位之后推出新《预算法》可能会更好。改革措施到位之后,法律法规会有相应的变化。比如我们现在在做的一些事情。现在根据实际情况,谈到基本预算要打通,资金要打通,但这些并不够,还应该资金和资产打通。资产是可以变现的,可以增减的,我国还没有打通。

  另外,有一些企业是国有企业,但也是垄断企业,或是受到国家支持的企业,比如政策性银行。在西方国家,这些企业的运行状况是作为公共预算的一部分公开,但我们目前还做不到这一步。比如将国开行、农发行的账务公开,目前还没有达到。现实情况运行几年以后,《预算法》还可以修改,而这都要随着实际的需要不断地去规范,不断地去完善。

  我看到本次修改比较强调责任,例如报表违反之后如何处罚都规定的比较具体。但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部门之间的关系责任怎么认定,新修改的《预算法》中谈的很少。总的来说,在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方面还有改革完善的空间。若干年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现实进一步发展还具有完善修改的空间。即使是宪法这样的大法有时都需要去改,其他法律更要不断去完善,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

  市县政府也可发债

  中国证券报:规范政府预算管理体系,还需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

  王朝才:《预算法》是比较综合的,还有很多东西是《预算法》涵盖不了的,需要配套法规。西方国家配套法规制度较为完善,一般来说除了预算编制和执行,还有国家债权管理、国家财产资产管理等制度。这些是我们目前所欠缺的,需要别的法律来补充。

  《预算法》可以通过新设条例等方式来补充。条例补充会从实施细则上入手,是很细的东西。在制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政府的运行,在法治社会中,所有的行为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现有的法律有一些没有涵盖到,比如资源、资产如何处置和管理。这些细节都需要进行规定,规定如何规范、如何公开、如何监督,而不是去规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中国证券报: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管理被认为是《预算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如何理解其对举债主体的界定?省级以下政府是否可以举债?

  王朝才:国务院管理的额度分配到每个省,不可能分配到每个市。管理的是省的规模,由省分配到每一个市。让国务院具体去批准每一个市的发债额度这并不现实,也没必要。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包括了县一级的预算,而省一级的预算是总预算。“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这句话中,并没有规定举债主体的问题,而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预算中包括了县里和市里的预算。因此《预算法》修改后并没有否定市、县等作为发债主体,已经综合了各地的预算需求,不可能只把预算发到省级单位,这里应当包括了省级单位和全省地级市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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