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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宁波建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获准

  • 发布时间:2014-08-14 00:31:10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赵金博

  □本报记者 周文天

  宁波建工8月13日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宁波建工的申请,对华越置业公司与元利公司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的相关诉讼案件进行再审。

  两个其他企业之间的股权纠纷,为何作为案外人的上市公司宁波建工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间还要追溯到2008年12月31日,当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华越置业负责偿还元利公司股权转让款、投入款3.3亿元,并支付元利公司截至2008年12月25日相关经济损失1.6亿元及其之后发生的利息。这份《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宁波建工认为侵害到了自身的合法利益。于是,宁波建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3.3亿元变为20亿元

  这份《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华越置业已向元利公司履行债务5.6亿元。但是,元利公司还是于2013年12月4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浙江高院于2014年3月1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公布华越置业尚欠执行款14.3亿元,并查封了华越置业开发的金华世贸中心部分房产。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本来的股权债权本金为3.3亿元,但加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执行标的额高达14.3亿元,加上华越置业之前已经履行债务5.6亿元,元利公司的总债权突增至20亿元。

  业内人士分析,目前确实有一些公司故意制造股权纠纷,腾空一方公司,迫使其破产倒闭,让其债权人无法追讨债务。

  而宁波建工则担心这样的情况发生在自己身上。今年6月23日,宁波建工公告称,因华越置业拖欠公司工程款,公司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拖欠工程款、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息合计7.29亿元。

  质疑30%年息获支持

  该《民事调解书》还约定,如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华越置业需支付元利公司诉请的总计金额即5.9亿元,并按照年利率30%从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以及违约金2亿元等。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国证券报记者查询,2008年12月底中国银行业中长期贷款利率为5.40%,4倍即21.6%。该《民事调解书》认为30%的年利为有效利息,无疑存在瑕疵。

  宁波建工认为,该《民事调解书》将只能用于支付公司的工程建设款的专用款项用作还款来源,且公司对调解书所涉的金华世贸中心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认为,该《民事调解书》还违反了禁止企业拆借资金、股东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违约金和利息损失不得重复计算且明显过高等多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界人士也认为,该民事调解书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工程款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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