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架法制“高压线”治食品安全(2)
- 中国网 www.china.com.cn 2012-03-12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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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刘小华建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要做到重典治乱。抓好三个关键:首先,架起法制的高压线,让所有的经营者、群众了解到食品安全违法的严重性,要做到违法必究;其次,要敢于严查严处;另外,关键还要抓责任主体,真正的主体是那些制假贩假、生产假冒伪劣的人。蔡妈辉认为,企业要从源头做起,制定严格的标准,甚至要高于国家标准;作为监管方,要超前主动介入食品生产各环节的监督,实行公开、独立、专业的监督机制,还要打破行业垄断和潜规则,提高专业长效的监管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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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犯罪打击力度
彻查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数额
“我们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华泰科技集团公司董事长吴自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吴自祥建议深挖犯罪,全力查清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的数额。他表示,《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其非法经营的数额累计计算。“这一点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犯罪方面也可以借鉴”。但在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由于警力不够和一味追求破案数,往往仅以现场扣押的侵权产品数量作为定罪依据,只要现场扣押数量达到追诉标准,案件就可以告破,而怠以彻底查清所有销售数额,这在某种程度上从轻处理了犯罪嫌疑人。
他还建议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扣押、冻结的力度;建议对提供贷款、资金等共犯一并打击。他表示,《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离不开资金、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时,对上述帮助行为应当一并追究、严厉打击,以发挥刑罚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吴自祥还结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给出了具体的方案。该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雷雨 周志坤
- 编辑:姚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