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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巨灾险不是“金融蛋糕”

  • 发布时间:2016-05-17 14:43:27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日前,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承保对象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以及抗震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保险责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现阶段保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

  据《人民日报》

  我国是地质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而房产又是家庭财产构成最重要的部分。自汶川地震以来,地震及其衍生灾害对住房的损害,已经日益引发人们的重视。

  在目前的状况下,推出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应该说是必要的。它可以让遇到大地震灾难的灾民避免无家可归的状况,避免“一夜赤贫”,得到重建家园的经济支持,当然,也能让发放购房贷款的银行减免损失。可以说,“住宅地震巨灾险”的推出,是适时的,也是必要的。

  然而,推出这样一个险种,也要防止“变味”。现在有专家提出是否要强制开展,也就是和“交强险”一样必须要购买,则需要慎重。一则,我国尚没有巨灾保险条例,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缺少对强制购买“地震巨灾险”的支持;二则,对于住宅保险也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容易被金融机构捆绑,成为贷款的“必要条件”。

  举个简单例子,在商品房市场形成的初期,就有一些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逼迫购房者购买保险,并且扣留险单副本,不告知购房者在还清贷款后可以提前退保。这种捆绑保险和贷款的做法,曾被人广为诟病,称为“霸王条款”,直到2005年前后,才被各个银行逐渐废止。不过,最近几年,个别银行在个别地区,依旧还有类似的做法。

  所以,要让“住宅地震巨灾险”真正起到作用,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就必须要防止它成为某些金融机构的牟利工具。在现有阶段,必须坚持“谁投保谁受益”,任何机构都不能要求强制购买。一旦出险,赔付资金必须首先回到投保者手中,由投保人或其指定的委托人处置。对于住房贷款的安全,银行不能把责任全都推到贷款人身上,如果希望以保险形式来保证贷款安全,则应该自己去投保。

  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应该是目前“住宅地震巨灾险”的原则。如果需要强制购买,则必须等到条件成熟才行。所谓条件成熟,包括对不同地区的保费进行论证,特别是一线城市与其他地区、地震泥石流多发地区与其他地区,投保费用是不是要统一,必须探讨明白。

  同样,对投保以及赔付时房屋的价格、质量、折旧等,也应该由第三方的评估机构说了算,不能由保险公司独断。另外,超大型城市房价更高,100万的额度上限是否能起到作用,是否有调整的余地,这些都值得探讨。

  推行“住宅地震巨灾险”,是国家防灾减灾体系拼图中重要的一块,期望设计者和实施者都要时刻记住,为什么需要这样一种保险,要尽快完善制度,不要过多增加购房者的负担,不要简单地将其视为一块“金融蛋糕”。在这个前提下,稳步推行,才能为公众接受,让它起到最好的作用。(程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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