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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日赔242元

  • 发布时间:2016-05-17 07:0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经济日报北京5月16日讯 (记者 李万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6日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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