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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费者权益为核心规范“类金融”

  • 发布时间:2016-05-12 05:32:16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解读《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②

  □ 本报记者 王 爽

  本报通讯员 战 星

  我国涉及金融监管内容的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省金融办了解到,目前《条例》的具体细则正在紧锣密鼓地完善之中。

  “创造一个消费者受到保护的金融生态环境,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条例》出台的若干细则,会涉及到每一种金融业态的实施意见,既推动其发展,又能控制风险。而细则制定的出发点,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省金融办主任李永健说。

  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的根本是让其能够识别风险、规范风险、远离风险。

  据省金融办副主任初明锋介绍,在当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由于公司可以“先照后证”,大量从事类金融活动的公司无需许可或审查,直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后开业运行,导致各类投资咨询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涉金融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P2P网络借贷平台大量涌现,近两年出现了多起涉案人数多、金额大的相关案件,大部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山东这两年在规范地方金融组织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比如,我省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使得上述地方金融组织实现了健康、有序发展。

  省金融办政策法规处处长刘晓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地方金融组织,有时也被称为“类金融”,具有明显的金融属性,自身风险具有较强的外溢性,一旦监管不力或弱化监管,极有可能引发大的金融风险。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方式,对地方金融活动和有关组织进行必要的审批审查,设立相关行政许可,在资本实力、人员素质等方面设立必要的门槛,能够将监管窗口前移,合理控制地方金融组织数量和规模,提高其规范发展水平和质量,将金融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最大化减少社会和公众损失。下一步,在监管上仍存在空白的部分金融组织,诸如P2P平台、各类投资理财公司等,也要解决“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还有许多条款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方面,规定了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如第八条对地方金融组织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了规定,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者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坚持信息公开,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条例》在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等相关内容,要求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等工作,并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地方金融数据资料共享。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金融风险处置以及在保护金融消费者中的责任。如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应当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金融信息共享、风险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机制。

  此外,《条例》第三十八条还对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进行了规范,要求媒体应当依法查验主体的业务资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虚假广告的宣传报道,从而误导金融消费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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