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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星期一

央行剖析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隐患:行业发展缺规则

  • 发布时间:2016-01-11 10:08: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陈佳韵  责任编辑:毕晓娟

  2016年1月7日,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牌照被央行依法注销,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线索也被移交司法机关。

  畅购卡,一款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多个省市发售的一卡通消费卡,号称“万人迷”,是上海畅购公司的第三方支付产品。

  时光倒回至2015年1月,因畅购卡被商家全面停用,各地持有畅购卡的个人和商家用户纷纷赶赴上海,要求上海畅购公司兑付。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就此表态称,对该公司的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严重经营违规造成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及时完成对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

  “第三方支付首现倒闭”,成为2015年年初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大事件。在2015年里,互联网金融领域大事件频发:11部委联手整治P2P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出台,两起互联网金融“第一案”相继开庭……

  你看见也好,你看不见也好,你拥抱也好,你不拥抱也好,2015年,互联网金融就是这么一股潮流。

  痛点

  “上海畅购”事件的爆发点,在浙江省宁波市。

  2014年12月初,宁波市民发现,他们持有的畅购卡功能开始“缩水”:先是部分超市只允许在工作日使用畅购卡;接着有些超市的刷卡系统变得时好时坏,有时连工作日也不能使用畅购卡;不久,一些商场停止使用畅购卡。

  在此之前,宁波当地的商场、超市、餐饮等消费场所,畅购卡通行无阻,甚至众多单位发福利或亲戚朋友间送礼,也选择畅购卡。

  当地“黄牛党”对此变化更为敏感,他们开始低价抛售手上囤积的畅购卡,“谁留着,谁就是给自己担风险,太傻”。

  畅购卡在宁波全面“沦陷”。

  宁波市政府机关一位人士透露,当地涉及畅购卡的金额在4亿元左右。

  背景调查显示,上海畅购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011年8月获得支付牌照,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开展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并准予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

  其运营模式是,企业售卡给消费者,消费者先去特约商户刷卡消费,然后商户再和发卡企业定期结算,企业向商户收取0.78%的手续费。

  “上海畅购”事件发生后,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畅购公司存在三项严重违规问题。

  一是通过直接挪用、隐匿资金、虚构后台交易等方式,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重大损失;二是伪造财务账册和业务报表,欺骗、隐瞒客户备付金流向,规避相关监管要求;三是拒绝、阻碍相关检查、监督。

  据此,央行依法注销上海畅购公司的支付牌照,并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目前,上海畅购公司实际控制人已被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上海畅购”事件之后,央行在整个2015年共注销了两家公司的支付牌照:当年8月,注销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公司支付牌照;当年10月,注销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公司支付牌照。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支付体系研究中心副主任田海山表示,从理论上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应该在银行体系内流转,第三方支付机构只管清算和结算,但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并不健全,容易留下法律空子。

  这个空子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巨大的资金沉淀,用于投资以获取额外收益,风险也因此生成。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并非只有第三方支付存在风险,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更为明显。

  据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棕榈树统计,2015年第一季度,全国新发生问题平台194家,包括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平台及主动停业平台。

  针对网贷行业存在的问题,2015年4月28日,包括公安部、央行、证监会等在内的11部委开始联手整治P2P非法集资。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特意提示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课题组认为,“立法相对落后,导致互联网金融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不法人员利用法律漏洞,以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等案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具体服务形式游离在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正是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

  这正戳中了互联网金融的“痛点”。

  分水岭

  一边是海水,一边是火焰。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痛点”亟需抚平,监管规则这剂“救命良药”呼之欲出。

  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等不及了,同时在寻求其他途径——司法裁判。

  2015年1月,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委托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人人投”平台在网上融资,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开设餐饮店。

  双方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后,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平台发布股权融资信息,最终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的股权融资。

  但在诺米多公司对餐厅进行装修期间,“人人投”平台及相关投资人得知信息,认为诺米多公司承租房屋存在违建、租金过高等问题,且认为公司未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为避免投资人投资风险过大,“人人投”与诺米多公司解除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解散了项目,拒绝向诺米多公司支付众筹款项,并将款项和利息还给了投资人。

  此后,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由于案件涉及“股权众筹”领域,备受关注,并被称为全国股权众筹第一案。

  股权众筹,通俗说,就是“众人拾柴火焰高”,即通过开放的互联网平台向众多小额投资者募集股权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2011年被引进国内。

  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我国众筹平台已达249家,已筹资金88.27亿元,投资人数突破800万人。

  但我国尚未出台专门调整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行业的监管体系还在完善中,股权众筹处于监管空白状态,许多细则尚不明确。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最重要的是一个定位问题,包括这个行业的定位和每一个分类的定位。”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框架,明确了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基本游戏规则,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标志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逐步建立。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爱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指导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模式及监管的方式、性质、模式所应遵守的法律制度。”

  “指导意见的出台,成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分水岭。”业内人士曾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5年7月27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出台,这是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发布后面世的首份行业配套文件。

  接下来的7月31日,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28日,该办法发布实施)。

  2015年9月15日,海淀区法院对全国股权众筹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飞度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目前并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故认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本案投资人均为经过“人人投”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该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诺米多公司提起上诉。2015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全国网贷评级第一案也在此时进入公众视野。

  2015年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网贷评级第一案。

  久亿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短融网)起诉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融360),称后者诋毁其商业信誉,且存在不正当竞争。

  短融网和融360的纠纷,则起因于两次评级。

  2015年2月,融360发布第一期评级报告,将短融网评定为C级。2015年5月,融360又发布了一份关于短融网的第二期评级报告,将短融网降为C-级。

  短融网认为融360的评级并不公正,甚至怀疑融360收钱做排名,故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当天,双方就融360有无P2P平台的评级资质以及是否和评级报告中相关企业存在利益输送展开激烈的辩论。

  全国网贷评级第一案的背后,凸显的是P2P评级市场监管缺位、评级标准不一、真实数据获取难、评分指标各异等问题。

  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的制定仍在继续。

  2015年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对外公布。

  至此,网络支付、众筹、互联网保险、P2P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要分支已经或即将迎来监管规则。

  “2015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业内人士表示。

  尹振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之年”,各个业态在明确的方向上逐渐走向完善。

  修法

  监管规则陆续落地,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万事大吉,不再有风险。

  2015年12月25日,互联网金融公司大大集团发布声明,称正在接受上海警方调查取证,案件还未定性。同时,因调查需要,大大集团相关账户被依法冻结,目前所有客户兑付工作停止。

  大大集团隶属于申彤集团,申彤集团以上海申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公司于2013年7月注册于上海浦东新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均为马申科。

  据申彤集团官网介绍,申彤集团旗下有大大集团、迎智集团、茂坚集团等以“集团”为名的子公司,以大大集团为主。

  据媒体消息,2015年12月15日,申彤集团由于公司资金兑付困难,要求员工必须购买公司产品,不然就“被离职”。

  多位员工向媒体确认此事,集团要求员工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大大宝”,最开始要求员工必须购买10万元的产品,后来降到5万元、1万元,再到1000元,如果不买就开除。已经有员工被开除回家。

  “大大宝”为大大集团主推产品,名为基金系列,期限为1个月和1年,对应的预期收益率为6%和9%。目前,1月期的产品全部停售,只有两个1年期的产品在售。这些产品并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媒体报道称,目前大大集团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立案侦查,已有四名高管被羁押,警方暂时冻结了被查实的集团账户,发现其账面上仅剩1亿多元,但如果要实现投资人资金完全兑付,可能需要40亿元左右。

  大大集团事件,再次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敲响警钟。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课题组建议,针对不法人员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适时修改和完善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法规。

  李爱君表示,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是金融就不能超脱金融的既有秩序和规范。

  互联网金融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创新,如需要突破已成立的法律,那就先修订法律,确保互联网金融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李爱君认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一直倡导对互联网金融要进行法治化的规范,提出十六个字‘软法先行、硬法托底,刚柔相济,混合为治’的思路,保证互联网金融在有底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从软法开始,制定地方性规范和法规,然后逐渐提升规范层级,最终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

  尹振涛认为,经过2015年对互联网金融明确定位之后,2016年需要完善配套制度。跟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个弱监管体系,留有很多的监管缝隙,需要制定相关细则加以完善。

  尹振涛说,2016年将是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启动之年”。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李爱君建议,亟需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问题。“整个社会整体投资者教育不够,一般投资者对投资平台投资不理性,更多地追逐高回报,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投资者趋向于盲目投资、不理性投资,片面追求高收益,轻视投资风险。

  李爱君认为,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教育是预防性的,可以发挥市场对金融运作的约束机制,降低自身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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