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合力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 发布时间:2016-05-07 01:30:51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崔海燕
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基层民主制度,以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为开端,在我国全面实行已有二十多年时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理顺多方面关系。进一步做好村民自治工作、体现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在价值,使广大农民真正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是农村和谐稳定、长足发展的强力助推器。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保障村民委员会自治权有效行使。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中央、省市县各项方针政策、具体措施都要由乡镇政府贯彻到村。乡镇基层工作者辛苦工作的同时,应讲究科学、有效的方法,依法行政,对于村委会,既不能把其当作下级机构,指挥命令、横加干预,也不能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任其“过度自治化”。而应该依照《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妥善有效地处理和村委会的关系,指导、支持所辖各村的自治事务良好有序地开展。村委会在处理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时,应该积极协助配合乡镇政府工作,有不同意见及时反映,沟通协商,合作共赢。乡镇政府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创办微信群、QQ群等,建立乡镇政府网站,及时利用网络工具公布各个村的工作情况和最新动态,方便上情下达和交流沟通。在对村民的培训中,除了宣传党中央最新精神、传达县委县政府最新文件,还应普及村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由乡镇政府干部授课和外请专家授课相结合,使村民们通过学习增强凝聚力及自治能力。
二、构建和谐的村两委关系,凝聚合力实现村民自治。农村事务中,村党支部起核心领导作用,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和谐的两委关系使农村建设各项工作如鱼得水,而互相扯皮、人心涣散的两委班子,必然会影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等工作中利益冲突多、矛盾集中,村两委必须创新管理方法,各司其职,按照各自的行动范围和自主权限,合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村党支部要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支部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及时讨论决定本村的各项重大问题,充分尊重、支持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村委会要切实维护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村内重大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召开村民会议,征求村民意见,坚持向党支部请示报告工作。
三、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监督作用,保证村民自治落到实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大在所辖区域内的监督职权。乡镇人大应充分行使其职权,除定期组织召开乡镇人大代表会议外,在乡镇的各项工作都应起到指导和监督作用。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乡镇人大代表应经常联系选民、走访选民,积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为防止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拉票等不正当行为,乡镇人大代表应及早熟悉村委会候选人的情况,听取广大村民们的意见、反映,对换届选举中的各个细节、程序逐项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妥善解决,保证选举结果公平公正。乡镇人大代表应对辖区内的各个村庄定期开展视察活动,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乡镇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乡镇人大如发现乡镇政府有过度干预村委会工作的情况发生,应及时制止,促使其找准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准确定位,保障村民自治顺利开展。
(作者系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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