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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门推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鼓励社会捐资购买

  • 发布时间:2016-05-06 14:2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石兰)近日,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通过多项措施使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惠及广大老年人。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2.22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6.1%,未来20年仍将以年均近千万的规模快速增长。人口老龄化将带动养老服务需求快速上升并呈多元化发展,与此同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问题长期存在,医保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加。

  《意见》指出,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社会风险,推进养老服务业和现代保险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客观需要。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应对风险合力,既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又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压力,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减少因老年人意外伤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完善针对保险公司的激励政策,使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惠及广大老年人。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对保费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捐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发挥慈善事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支持作用。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理赔维权服务,依法维护投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承保保险公司应不断优化产品设计,降低运营成本,力求保险责任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率更加优惠、理赔服务更加便捷。

  用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指出,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捐赠人意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可由老龄工作部门或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或作为被保险人代表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保险凭证要及时发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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