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阁前老总借合同诈骗3000万 终审被判无期
- 发布时间:2016-05-05 09:24:3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知名老字号企业一得阁墨业(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的前任总经理宋某,以“增资扩股”为名骗取另一公司3000万元,并将骗来的钱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以及偿还个人债务。去年年底,一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宋某无期徒刑。宋某不服向市高院提出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庭审
◎检方
增资扩股为名诈骗3000万
现年47岁的男子宋某,大专文化,案发前为北京一得阁公司总经理。
检方指控称,2014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宋某以一得阁公司增资扩股为名,与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树人公司)的赵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骗取投资预付定金3000万元。随后,宋某先将其中的2800万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后又将3000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控制的公司之工程欠款。
据介绍,因宋某迟迟不履行协议并拒不退款,2014年7月13日,树人公司运营总监赵某向海淀警方报案,后警方将宋某抓获。
◎被害人
股东均对合作投资不知情
被害人赵某在证言中称,2014年1月23日,因业务发展需要,宋某代表一得阁公司与树人公司签订了《一得阁品牌产品总包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宋某多次主动邀请他洽谈一得阁公司增资入股的事情。
赵某说,宋某说一得阁公司的规划和决策,都是由他提议再由一得阁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的;说一得阁公司拥有的1000幅名人字画、厂房及办公楼等资产价值至少3亿元以上,希望双方能再次深度合作。
“宋某还多次说他已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董事会4位董事成员均同意其增资入股之事。”宋某告诉赵某,根据一得阁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时,如果拥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董事会全体4位董事同意赵某增资入股,那么全体股东大会也会通过这个决议。
2014年2月28日上午,赵某和宋某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当天下午,树人公司向宋某指定的一得阁公司账号打入3000万元。
2014年6月3日,赵某感觉可能被骗,便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在两位公证员的见证下,用公证处内座机分别拨打一得阁公司4位董事的电话,询问树人公司与宋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及支付3000万元投资定金之事,4位股东均表示对此毫不知情。
◎董事长
未授权被告人增资扩股
一得阁公司董事长耿某在证言中称,2014年6月,宋某在一次董事会非正式会议上,提出过要进行增资扩股的事,后形成了会议纪要。但一得阁公司董事会没有提出过增资扩股方案,从来没有授权宋某、宋某也无权对外实施增资扩股。
对此,股东中唯一的监事何某证实了耿某的说法。何某称,2011年8月,一得阁公司董事会聘任宋某为常务副总经理,后来宋某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等全面工作。宋某不是股东,但受董事会领导。
◎被告人
自称没有诈骗主观故意
此案开庭时,宋某辩称,检方指控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他没有虚构事实和欺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宋某的辩护人表示,宋某无罪,他没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公司增资扩股事宜一直在办理中;此外,宋某也没有利用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
宋某辩称,2014年春节前,公司的几个领导曾跟他说起公司增资扩股的事,称如果他放弃公司商务楼的经营收益权以及公司的委托经营管理权,那么公司将在增资扩股后,把公司70%的股权对价交给他本人。“按照规定,增资扩股首先要有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约定日期召开股东会,但股东大会至今也没有召开。”宋某说。
□判决
终审判无期
去年12月31日,一中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为由判处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宋某不服,向市高院提出上诉。
市高院经查认为,宋某明知其有巨额债务尚未偿付,仍以其在一得阁公司的任职和身份,使用一得阁公司增资入股的相关文件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与其签订《合作投资协议》后,将被害人支付的投资预付定金3000万元,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理财和清偿个人债务,致使协议无法履行,被害人的投资款项无法追回,证明其对涉案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宋某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记者杨凤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