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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银行违规以贷转存

  • 发布时间:2016-04-29 17:5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以贷转存,贷款资金充当保证金,虚增存款规模;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被中国银监会朔州银监分局经济处罚40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会﹝2012﹞3号)第一项第一款“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业务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存为存款”的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中第二项:“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中第六条“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规定。

  以下为处罚全文:

  朔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朔银监罚﹝2015﹞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蔡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以贷转存,贷款资金充当保证金,虚增存款规模;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会﹝2012﹞3号)第一项第一款“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业务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存为存款”的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中第二项:“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中第六条“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经济处罚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朔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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