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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里“长”餐馆:“农家乐”缘何成了“老板乐”

  • 发布时间:2016-04-28 19:26:03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济南4月28日电 题:大棚里“长”餐馆:“农家乐”缘何成了“老板乐”

  新华社记者潘林青、叶婧、邓仙来

  记者“五一”假期前夕采访发现,在助农增收、传承乡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农家乐”,在一些地方逐渐“变味”,甚至“长”在了温室大棚中,成为“老板乐”。

   变味:种菜大棚“长”出餐馆

  从外面看是栽培农作物的玻璃温室,里面却是餐饮娱乐设施一应俱全的农家餐馆,入口处还堆起假山、走廊中间建起“小桥流水”;从外面看是普通的冬暖式大棚,里面却建起了混凝土养殖场,养上了孔雀、梅花鹿、野猪等供游客观赏或食用的动物……这是记者近期在山东等地县乡采访时发现的变味“农家乐”。

  在大棚里“长”出的餐馆,是否合乎有关规定?记者采访了解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强调,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一些省市做出了进一步的强调。如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与浙江省农业厅2015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明确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等排除在设施农用地之外。

  近年来,我国各地的国土部门已查处了多起类似案例。2015年1月,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苏村镇对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建“大棚房”、住宅的,作出了申请撤销用地批文、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决定,并对一处“大棚房”进行了拆除;2014年12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房山区良乡镇个体经营者葛某非法占用黑古台村集体土地建设“大棚房”等4起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

  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资料也显示,从近年来土地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专项督察情况看,有的地方出现了打着设施农业的幌子,变相建“大棚房”和“休闲”“娱乐”“度假”设施等,搞耕地的“非农化”。

  除了违法违规侵占农民土地外,记者在多地采访时,还发现了一些“农家乐”变身“老板乐”的现象:有的工商企业廉价流转农民土地,建起采摘园、观光园、休闲园,赚得“盆满钵满”;有的工商企业廉价或无偿占有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青山绿水”,想来观赏就要“留下买路钱”;还有工商企业以发展“农家乐”为名,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或者项目资金……

  拷问:“农家乐”缘何成了“老板乐”?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农家乐就是“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顺便采摘些瓜果蔬菜带回家。近年来,以“农家乐”为代表的乡村旅游发展迅猛。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有“农家乐”超190万家,接待游客12亿人次,约占全国旅游接待总人数的1/3;乡村旅游营业收入3200亿元,同比增长15%,带动3300多万农民受益。

  但是,“农家乐”本不该“长”在温室大棚里,更不应该成为“老板乐”。

  “餐馆或养殖场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相关手续非常难批;而蔬菜大棚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办理相关手续则容易许多。大棚里建设其他建筑,不要说外人看不出‘门道’,连国土部门的卫星检查都能躲过去。”一家“农家乐”老板告诉记者,如果有建设用地手续,谁也不会在好好的建筑外面“罩上”大棚,既浪费钱,又影响采光通风。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两三年开始,变相“大棚房”在各地出现,由于建设用地紧张,一些“大棚房”不仅被用作“农家乐”,甚至成为仓库、工厂等。同时,这也反映出部分“农家乐”经营者合法用地观念缺失等问题。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经济利益是导致大棚里面“长”餐馆的重要因素。

  山东金鲁班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涛告诉记者,普通农民种大棚,一年也就收入三四万元,来年还得继续投入、继续种。但要是在大棚内搞“农家乐”等经营项目,甚至能实现“一次投入、长期受益”,利润可能比种棚高十倍不止。

  德州馨秋种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冬青说,随着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不少“农家乐”正在走上从“如何吸引游客”到“如何留住游客”的升级之路。一些“农家乐”为了增强自身吸引力,从而将“大棚房”挪作他用。

   应对:整治和引导双管齐下

  防止“农家乐”变味,首先要坚决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曾明确表示,土地执法部门和土地督察机构要“守土有责”,对借发展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用地的,要严肃查处、重典问责。

  针对乡村旅游发展遭遇的土地限制问题,德州市旅游局副书记赵月生认为,一方面,旅游部门与国土部门应加强沟通,平衡好旅游发展和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各地在发展“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时,可以根据现有土地政策引入免硬化土地、可拆除的“移动房屋”来满足需求。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工商资本下乡发展“农家乐”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优惠政策,引导他们将部分经营性收入给农民“分红”。济南市历城区门牙村村民郑学坤将自家土地流转给了虹禾谷农业观光合作社,每年家庭收入10多万元。

  “土地流转费一亩地一年1000多元,家里三口人在合作社打工一年收入七八万元,每年还能得到三四万元的‘分红’。”郑学坤认为,很多企业下乡发展“农家乐”,只顾自己发财,农民只能得到每亩地千把块钱的土地流转金,这种情况必须遏止。

  此外,有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出台了不少扶持“农家乐”等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并未明确鼓励和扶持什么样的“农家乐”。未来应改变这种局面,明确规定国家优惠政策要重点扶持那些能带动农民共同富裕的“农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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