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宗案件获罚 证监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 发布时间:2016-04-23 09:07:29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2日在例行发布会上通报,近日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重大资产重组中恶意造假并虚假信息披露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短线交易及操纵证券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针对当前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易发多发、交织发生的态势,邓舸强调,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不断加强对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监管,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净化市场环境,保障资本市场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祷农业财务造假 部分责任人员被市场禁入
1宗重大资产重组中恶意造假并虚假信息披露案中,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的重组方康华农业的主要财务数据存在恶意造假和虚假记载,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各期财务报告虚增资产均在2亿元以上,最高达5亿元,占各期总资产比例近50%或以上;2011年至2013年各期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均在1.4亿元以上,最高达2.3亿元,各期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均在35%以上。
邓舸指出,康华农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4条规定。步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4条及《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康华农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到30万元罚款,对其中1名责任人员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名责任人员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步森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9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并处以3万元到5万元罚款。
中航投资违规减持 总经理遭警告处分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截至2015年6月4日,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投资)、金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城集团)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黑豹)已发行股份的15.97%。作为中航黑豹股东,金城集团、中航投资分别于2015年6月5日至6月24日、2015年6月16日至6月29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中航黑豹”,累计减持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869%。其中,中航投资减持“中航黑豹”达到5%后未及时披露,并继续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违法减持金额约7000万元。
中航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及第86条第2款规定,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中航投资总经理杨圣军。邓舸指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中航投资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中航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减持行为,给予杨圣军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万元;给予中航投资警告处分,并处以220万元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短线交易及操纵证券市场案中,投资者李宁(时为某房地产私营企业家)控制本人及他人账户交易“元力股份”,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同时又在6个交易日内通过盘中或尾市拉抬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
邓舸称,李宁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第1款、第47条第1款、第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短线交易及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195条、第20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宁给予警告,没收李宁违法所得约90.4万元,并处以约311.2万元罚款。
券商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受罚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宋海龙系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宋海龙利用本人名下及其配偶名下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盈利约为2.3万元。宋海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宋海龙没收违法所得约2.3万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简称通机院)院长陈某东,是通机院筹划收购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国通)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投资者杨剑波(时为安徽省某厅工作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陈某东联络密切,使用4个账户于 2012年3月6日开始买入“ST国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约42万股,交易金额约400万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及第76条第1款规定,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杨剑波处以30万元罚款。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汇通能源)董事长郑某昌,是汇通能源筹划收购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唐政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郑某昌联络频繁,使用4个账户于 2014年4月14日开始买入“汇通能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汇通能源”约80万股,交易金额约759万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交易盈利约63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及第76条第1款规定,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唐政斌违法所得约63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罚没款共计约126万元。(记者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