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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受访者认为明星应与代言产品荣辱与共

  • 发布时间:2016-04-22 08:04: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杜园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些年,不断有明星代言的产品被曝光出问题,陷入“代言门”的明星并不少见。公众也就“明星该不该负责”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2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58.5%的受访者表示明星代言通常会影响自己购买产品的选择。63.2%的受访者认为明星代言就是与产品捆绑,荣辱与共。67.2%的受访者建议明星应持审慎态度,为公众和自身负责。

  58.5%受访者表示明星代言会影响购买选择

  刚退休的天津市民王华(化名)表示,现在的商品铺天盖地,总出现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促使她购买产品时除了看产品介绍,更信赖央视广告以及具备高威望、好口碑的明星代言人。

  北京某高校大二学生樊佳颖坦言,自己和好朋友去商场买东西时,基本都是在同类商品中挑“偶像”代言的,“尤其是零食,像我特别喜欢鹿晗,看到他代言的食品心情会非常好。”

  调查显示,58.5%的受访者表示明星代言通常都会影响自己购买产品的选择。其中,13.1%的受访者表示“完全受影响”。18.9%的受访者表示情况一般。表示“偶尔会影响”和“几乎不会影响”的受访者分别占14.1%和8.5%。

  近几年,不少明星都曾因代言产品出现各种问题而身陷“代言门”。那么,明星到底该不该为代言产品负责?76.7%的受访者认为明星应该负责,因为明星效应对消费者有影响。14.2%的受访者认为明星不应该负责,因为产品出了问题责任在企业。9.1%的受访者表示不好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明星代言既不是艺术活动也不是文艺活动,而是严肃的法律活动。当他们参与广告的时候,作为广告代言人,其作用是为商品、服务作证明、推荐,也就是商品和服务的推荐人、证明人,要对其一言一行负责。“虚假广告活动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个闸门一旦打开,紧接着选择权也沦陷,如消费者购买汽车,通常购置一辆后短时间就不再考虑第二辆。继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受侵害,买的是物无所值的商品或服务。”

  63.2%受访者认为明星应与代言产品荣辱与共

  王华认为,明星代言了产品,就该对产品各方面有把握才推荐给公众,该为产品出现的问题负相关责任。樊佳颖则认为,商家就是利用明星的名气为产品做推销,而生产企业才是“制造者”,与明星无关。

  那么,广大网友是如何看待明星代言的呢?数据表明,63.2%的受访者认为明星应该与代言产品捆绑,二者荣辱与共。53.1%的受访者表示明星代言产品的权利与义务应对等。42.2%的受访者则表示明星代言主要是为了宣传,提升品牌知名度而已。

  “现在是信息社会,不缺信息,缺的是有价值的信息。广告作为有公信力的信息,被消费者看作有价值的信息。”刘俊海表示,从法律逻辑上看,广告的作用就是为了增进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商家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而相较于商家信息,消费者更相信代言人,所以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代言人是为消费者把关的人,替他们将不良的商品和服务拒之门外。

  “新广告法第38条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他表示,这里还涉及是否掌握事实的问题。“如有机食品,明星是否在代言前看过原材料确为有机、绿色,或者委托专门的机构做过鉴定。简单的商品和服务可通过使用来判断,一些复杂的商品虽然不易判断,针对法律提到的‘依据事实’,明星一方可通过专业的权威机构作出中立的鉴定报告,也是‘依据事实’。”

  调查中,68.2%的受访者指出一些明星将代言单纯视作商业化行为,忽视产品本身。54.6%的受访者怀疑明星没有对产品进行调查或亲自试用。也有38.6%的受访者认为产品质量短时间难以判断,明星也是被动方。38.2%的受访者认为代言企业不提供产品相关资料,明星“鞭长莫及”。

  刘俊海认为,明星代言会出问题,其症结在于:明星代理人究竟是商家代理人还是消费者代理人这个角色定位的问题。“广告费用终究是消费者承担,所以明星应诚实守信,对消费者尽责,拒绝为任何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代言服务。”他还表示,现今的《广告法》已经非常健全,问题在执行和贯彻落实。

  67.2%受访者建议明星应持审慎态度,为公众和自身负责

  “现在国家在推广‘七五’普法活动,我认为‘关键少数人群’是重点对象。以前‘关键少数’指领导干部,现在还应加上明星大腕,因为他们对老百姓的影响太大了。他们是否树立法律思维和对《广告法》是否敬畏非常重要。”刘俊海认为,明星自身要慎独自律,“守身如玉”。“既对消费者负责,也对自己的艺术生命负责。我们一直倡导的是德艺双馨的艺术家,要同时兼备艺术水准、法律水准、道德水准。”

  在规范代言市场上,刘俊海表示,光靠忽悠、标王来占领市场是自毁其道,尤其是制作虚假广告的企业。“企业要注重法律风险防控,增加法律投入,对其广告是否合法、有无法律风险该提前请法律专家‘会诊’。而对广告公司、广告发布媒体来说,违反广告法的经济收入宁可不要。与此同时,广告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广告延伸到哪里,行政监管就跟到哪里,不该出现监管的真空。”此外,他还建议广大消费者勇于维权,适时拿起法律武器。

  他还表示,新广告法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光有民事赔偿责任,还有行政处罚,包括没收代言费、罚款以及三年之内广告代言市场禁入。“这实际上对明星也是一种信誉制裁。让他们明白失信的代价,可倒逼一大批演艺工作者严肃正视代言行为,进行严谨负责的代言活动。”

  规范明星代言市场,67.2%的受访者建议明星自身持审慎态度,为公众和自身负责。66.4%的受访者建议制定系统明确的法律条例,让明星谨慎代言。其他还有:审查批复部门、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64.5%);代言企业需向明星一方报送产品真实情况(40.9%);消费者建立理性消费意识,多注重产品的品质(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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