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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 星期二

明星代言P2P三问:“背锅”冤吗?

  • 发布时间:2016-04-16 10:39: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明星对所代言的产品、服务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同时按照广告法立法的本质,所代言产品要确实用过,否则违反广告法。

  新广告法实施以来,一些公司为规避明星代言责任,直接聘请明星担任公司的合伙人或董事等职务,这么做就是为了把明星从“代言人”变成“广告主”。然而,对于这种情况,代言明星应承担与股份相适应的责任,还有违法的责任。

  明星和经纪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代言,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依法代言

  2016年2月17日,演员张铁林代言的鑫琦资产被曝陷19亿元兑付危机;

  不到一个月,《叶问3》的投资方快鹿集团不仅因《叶问3》票房造假被推上风口浪尖,其旗下的关联公司金鹿财行和当天财富相继曝出未能按期兑付的情况;

  紧随其后的是九球天后潘晓婷代言的中晋资产,4月6日,该互联网金融平台被曝非法集资数百亿元,20余位核心成员被全部抓获。

  最新的消息是,与演员黄晓明相关的东虹桥金融在线被曝延期兑付,此事在社交圈引发热烈讨论。有网友在微博上发起#一起召唤黄晓明来还钱#话题,黄晓明微博一时间成为P2P投资者讨债集合地。

  明星代言互联网金融已成常态,然而一旦理财产品塌了,明星代言人何去何从——出“淤泥”而“不染”?还是难辞其咎?

  与此同时,还有不少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明星后续代言P2P行业是否将有更多的政策与法律风险?名人代言理财产品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疑问一

  明星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面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出现问题,明星们的回应各不相同:

  面对被起诉的危机,潘晓婷不予回应,继续做节目上通告;

  黄晓明则表示,其与东虹桥金融在线发起的“贷你圆梦”项目只是帮助大学生创业,并非代言,从而断然划清界限;

  ……

  去年广告法的修订,曾引发舆论聚焦,尤其是有关明星虚假荐证要承担“连坐责任”的新规,在全民热议中为人所熟知。于是,有人分析,在讨债声浪中,九球天后潘晓婷和黄晓明都可能会承担责任。

  那么第一个问题就来了:明星代言互联网金融产品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看来,首先是法定责任,“比如明确明星对产品情况到底知不知情、到底有没有审核、平台有没有法律资质,这是法律赋予的必须承担的责任”。

  这样的法定责任,对于一些代言明星来说,尚且能够做到,但是事后附随的相关义务却可能被忽视。曾有明星经纪人坦言,作为经纪公司,其实无法监督代言的企业;如果企业中途出现问题,也不会向艺人一方通报。

  “广告播出之后,代言明星可能发现实际上和当初的合同内容存在不符,比如当时规定只能用代言人认可的形象代言,但是实际上添加了其他广告语,这种情况即便是没有问题的,明星也应该站出来说超出了合同规定,告诉消费者这超出了自己代言的范围。不过,这是很多明星做不到的,有的明星认为我代完言之后,企业如何跟我没有关系。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因为在代言过程中,公众并不了解广告协议的内容。”朱巍说,针对此类情况,一方面要法律监管、消费者舆论监管,但是更重要的是明星和所代言公司的责任。

  对此,曾作为多位明星法律顾问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民也向记者分析说,明星对所代言的产品、服务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同时按照广告法立法的本质,所代言产品要确实用过,“因为你是要向公众推荐和证明的,所以要有事实依据,明星要使用代言产品或服务,没有使用该产品或服务就代言向公众推荐,违反广告法,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一到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权益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向记者进一步分析说,明星代言实际上有两个职责,一是推荐,二是证明,“但问题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的真实性、合法性,明星具备证明能力吗”?

  疑问二

  代言明星“背锅”冤吗

  代言明星能否对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证明?

  这一问题并不好回答,只能先从目前较受关注的消息进行分析。

  据媒体报道,2015年12月,“东融在线”携手明星合伙人黄晓明共同打造大型活动“贷你圆梦”,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圆梦基金”550万元,为创业者提供免息资金支持。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黄晓明是为“贷你圆梦”代言广告还是为“东融在线”理财产品代言广告,这是首先要弄清的问题。根据广告法规定,代言人违法代言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为谁代言,就与谁承担连带责任。从相关报道看,投资者是与“东融在线”产生纠纷,黄晓明工作室发布公告表示仅为“贷你圆梦”拍摄宣传片及平面广告,意味着黄晓明无须为“东融在线”“背黑锅”。

  那么,事实究竟是什么?就广告而言,目前的信息仅来源于黄晓明和“东融在线”双方说辞,披露是否真实完整不得而知。

  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更不清楚其中的法律责任区分。在黄晓明微博的评论中,大部分都是因为明星效应而投资的人:“东虹桥雷了,我的全部家当都没有了,看你代言的我才投的,本来我是你的粉丝……”。从这些评论不难看出,不少投资者都是因为明星效应才选择投资该平台。

  名人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代言,但投资者压根不知道,这些明星是不是也购买了自己代言公司的理财产品?从目前相关报道透露的信息看,明星购买所代言产品的寥寥无几甚至没有。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即使有如此多的信息,但明星是否应为所代言的金融平台的行为担责,目前仍是问号。

  “要分情况来看,一种是收取广告费的普通广告,广告法对明星代言金融产品是有规定的,只要是在不违反广告法的前提下,这种代言是可以的。一旦平台出了问题,只要明星能证明自己并不知情,并且也符合对该平台的代言资质,代言明星不用承担连带责任。”朱巍向记者介绍说,第二种情况是,明星知道所代言产品存在欺诈等问题,或者是有证据证明所代言产品存在欺诈,并且明星没有使用过该产品,也没有对其进行审核,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目前还出现了第三种情况,而且数量比较多,即明星对所代言的产品持有股份,以干股、管理股的形式存在”。

  “有了股份,就构成劳务出资行为,不过代言双方可能会在合同中规定,比如代言明星不承担责任等,但是这种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朱巍进一步解释说,至于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看明星是以何种身份加入,如果是合伙人,那么就是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法人,就要补偿消费者”。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的意见是,如何担责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形,给代言费是一种情况,不给代言费直接折算成股份是另一种情况,“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就应该承担与股份相适应的责任,还有违法的责任”。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是否担责首先得看代言明星是不是“广告代言人”。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公司为规避明星代言责任,直接聘请明星担任公司的合伙人或董事等职务,这么做的用意就在于把明星从“代言人”变成“广告主”。

  目前的情况是,至今,在类似事件中,还没有一位明星代言人承担“连坐”责任。

  疑问三

  代言P2P该如何规范

  据媒体透露,受e租宝事件影响,众多打算在央视投放广告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央视的合作都没有达成。近日,央视广告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则向媒体记者证实,央视广告中心确实规定互联网金融要在央视做公告,必须有银监会出具的证明。这一规定在大概半个月前就已经执行,目前尚无一家P2P公司拿到银监会证明。

  有业内人士认为,理财、投资是一门极其专业的学问,对演艺圈的名人而言,他们是否有非常专业理财、投资知识?另外,对一个理财产品来说,也并不会因为明星代言就突然变得财源滚滚,给投资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收益。所以,作为普通的投资者,不能因为是名人风风光光代言了理财产品而趋之若鹜。

  面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蓬勃发展,当务之急是加强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在加强完善行业管理,制定更加精细的政策制度之时,是否应将名人代言理财产品的法律问题纳入其中?

  “这个问题还是要区分情况来看,关于代言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很完善了,主要问题是社会责任感问题,有的经纪公司只看钱。我觉得应该对名人设置一个诚信记录,对于那些屡次出问题的,就不允许再代言了。”朱巍说。

  对此,支振锋的看法是,从整个金融监管来讲,政策整体是完善的,法律的原则、框架都是健全的,“但是,互联网金融有一个特点,它有很多的衍生形式,还有很多创新,其中就包括诈骗或非法集资等。法律对此很难做出精细的预先规定,因为法律过于严苛的话,可能扼杀创新的空间;不严苛,又给诈骗留下空间。这是个两难的问题。所以,法律要尽可能完善,相关部门要承担好监管责任,投资者则要有理性的心态,在投资前做好评估,对于投资可能带来的损失要有心理准备”。

  不过,杨大民也向记者表示:“不管怎样监管,主要的问题是明星和经纪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代言,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依法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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