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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莫忘补上国际税收课

  • 发布时间:2016-04-21 07:31:23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如今,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走出国门,与此同时,以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为主旨的G20税改正不断深入。国际税收,这个事关很多企业生存发展课题的专业性迅速凸显:如何避免国内外重复征税、税收免抵怎么操作、企业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怎么区分……4月19日,正值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徐州市国、地税局请来一批专家,为该市13家“走出去”制造业企业高管现场答疑,很多问题颇有普遍性。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遇到的税收问题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和专业化。以徐州为例,近85%的“走出去”企业是2008年后才跨出国门,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下的占50%左右;半数以上企业处在没有实际经营、筹建期或注销等非正常状态;对国外税收制度缺乏系统了解,境外经营发生税收争议时往往不知道利用税收协定待遇、政府之间双边磋商机制等手段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

  徐州市国税局副局长高云增举例说,一家企业到印尼从事电力专业技术服务,按我国相关规定在国内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因为企业不了解政策而缴纳了6%的增值税,在印尼又被征收了10%增值税。后来在税务部门帮助下,这家企业避免了每年37.5%的双重税收。

  徐工集团公司副总裁吴江龙坦言,一些国际税收问题没有清晰的解决方案,给“走出去”事业带来了干扰。比如收购德国企业后,公司派出6位高管,他们在国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到了德国还要将中德收入合并计算再次缴纳个税,明知不合理,却又不知该如何解决。

  宗申集团今年将在印度设立新的生产基地。公司韩总会计师说,出口业务受物流、关税等影响,到出口目标市场办厂可避免这种纷扰,但不清楚境外企业利润汇到国内有没有相关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姚振标处长回应道,国际税收实践非常复杂,必须个性化对待。较多困扰我省“走出去”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既损害纳税人利益,也不利于国际间资本和技术的流动。目前一般通过两个或多个政府之间订立双边(多边)税收协定,或者通过一国政府在国内税法上单方面给予优惠的办法,即税收抵免来解决。我国已与104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如果在这些国家遭遇税收歧视,可以通过两国政府和相关机构的磋商来解决。

  “企业‘走出去’,必须高度关注税务考量。”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处处长黄晓里建议说。横向看,既要了解我国税收政策,还要了解东道国有哪些投资优惠、有没有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有哪些优惠待遇等。纵向看,应考虑国外经营组织形态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走出去”是绿地投资还是股权并购;除了机器设备投资,无形资产在国外有没有收益;投资退出采取清盘还是转让等,不同选择就意味着不同的税收负担。

  黄晓里提醒,“走出去”企业要高度关注最新动态,比如转让定价问题,曾有一家央企为中标中东地区一个油田开采项目,将投标价压得很低,通过采油根本无法弥补,试图通过转让定价赚回来,这种做法在新规下可能越来越难。再如,在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的做法也可能无法继续,如果一家一两个人的公司控制大量资产和利润,显然与其功能不匹配,按照超额利润分析法可能被征税。

  本报记者 生 余

  本报通讯员 益慧 孙军 士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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