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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抚养争议大 抚养费项目多样化且数额增长明显

  • 发布时间:2016-04-20 10:5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记者 李万祥)在第30个“世界儿童日”前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提示”新闻通报会。该院通过对近三年来该院审理的1000多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进行分析,详细介绍了该类案件的总体情况,并通过九个典型案例对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作出提示,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看,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集中于离婚案件以及抚养类纠纷案件中。2013年至2015年,我院共审结抚养类纠纷案件124件。另外,在二审离婚案件中,以判决和调解方式审结的有815件,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达到了398件,占48.8%。特别是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88%以上的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主张子女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北京一中院少年庭庭长杨跃进介绍,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往往有较大争议;争夺抚养权、抚养费原因复杂,有不少案件还牵涉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主张抚养费项目多样化且数额增长趋势明显。

  北京一中院少年庭副庭长李纪红分别从抚养权的确定、变更和抚养费支付两个角度介绍了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九类案例并作出提示。李纪红指出 :“法律对于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有明确规定,主要是根据孩子的年龄,但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此外,就抚养费的问题,李纪红认为, 支付抚养费不以离婚为条件,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要承担该项责任。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军还就抚养权、抚养费案件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向大家作出了澄清,并提示广大父母:“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有利条件是父母、社会的职责所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广大父母一定要牢固树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保护的意识,将有效保护子女权益作为结局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理性、审慎对待婚姻关系,在作出离婚选择的时候,一定要评估由此可能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切不可意气用事或纯粹为了一己之私贸然决定。如果婚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则一定要认真考虑如何在离婚后更好地尽到对孩子的责任义务,尽量在离婚时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向孩子展现出父母应有的姿态,互谅互让,将伤害降到最低。”

  据了解,北京一中院在保护子女权益方面一直进行着多方面的有益探索,但要全面、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需要依靠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共同努力。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案件纠纷中,需要澄清以下常见法律误区:

  误区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定判给母亲

  根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条件优越一方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子女意见。但上面的规定仅是原则性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还是要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误区二、抚养权确定之后就不能变更

  抚养权确定后,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发生虐待子女、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形,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成长,父母另一方申请变更的,法院一般也会支持。

  误区三、对于非婚生子女不用给付抚养费

  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婚恋观开始变化,婚外性行为逐渐增多,也引起非婚生子女的现象在我国呈现增加的趋势。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

  误区四、婚姻存续期间不用支付抚养费

  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仅属于道德范畴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此时若发生抚养费发生纷争,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可诉至法院请求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或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误区五、支付抚养费后,其他费用一概不用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根据个人天赋参与课外辅导,但需要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状况。夫妻离婚后,对于确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且在负担能力之内的课外辅导费,抚养一方诉求另外一方支付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社会的进步和家庭的幸福。对此,法官提示:

  一是牢固树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保护意识。在父母的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并不是当事人主体,但却有可能成为父母离婚的最大受害者,而这一点往往被忽视。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未成年子女问题处理上,父母不应当简单追逐个人的眼前利益,甚至不惜以孩子抚养权作为谈判的筹码,而应当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放在首位,将有效保护子女权益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将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父母最大财富这一理念具体化。

  二是理性、审慎对待婚姻关系。父母双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当中扮演的角色不可替代。而随着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这一作用无疑会受到削弱。虽然父母任何一方都有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进而追求未来幸福和自由的权利,但在做出这一选择时,应当评估由此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尤其是年轻的父母,更应当理智、冷静地考虑离婚这一问题,切不可因为一些琐事意气用事或者纯粹为了自己一己之私贸然作出决定。

  三是清楚明晰自己的责任义务。父母对于子女的责任义务不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对于婚姻关系无法挽回的父母来说,应当认真考虑如何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更好地尽到对孩子的责任义务。对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来说,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照顾好孩子的学习生活,关注孩子的人格培养和身心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另外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等。对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来说,除了及时足额给付扶养费外,也应当以探望、电话等方式与子女沟通交流,了解子女的想法,让子女充分感受到父母离婚后对于自己的关爱没有减少。

  四是友好协商解决存在争议。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我们提倡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弥合双方的分歧,在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我们更是提倡这种做法。父母选择协商这种方式,向孩子展现的是父母的一种姿态,一种可以为了孩子互谅互让的姿态。因为对于孩子来说,离婚诉讼中的父母双方并没有哪一方是赢家。同时,通过协商这种方式,可以在法律硬性原则性规定之外,更加细致地约定父母各自的权利义务,便于父母双方履行各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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