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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消防微博怒斥拍摄者

  • 发布时间:2016-04-18 07:29:39  来源:长春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残忍的

  42秒

  4月15日下午至昨日凌晨,广东消防在其官微更新多条微博,对一段“民宅起火男子被困防盗网”的视频及其拍摄者表示“唾弃”。另据广州公安部门通报,视频中的呼救者已在火中丧生。据当地媒体报道,视频拍摄者李先生(化名)表示,当时他的第一反应,并不是拿出手机进行拍摄,而是拿起楼上的桶和瓢,往那个窗户泼水。针对此事,袁旭升律师向记者表示,视频中火灾的受害人对自己处于火灾之际的视频拥有隐私权和肖像权。如拍摄者面对火灾险情,有能力报警并施救,但并没有及时报警,明显违反了消防法关于报警义务的规定。

  事件回顾

  火场中男子坐防盗网内求救

  4月14日16时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一住宅楼5楼发生火灾,屋内一名男子被熊熊烈火逼至阳台防盗网旁,情急之下把脚伸到防盗网外,不停地绝望哭嚎。最终,男子不幸身亡。

  然而,这个过程,被对面楼里的目击者拍摄下来,视频全程42秒。视频中,男子坐在防盗网里,其身后的房间里烈火熊熊。他在阳台多次砸防盗网试图将其砸开,同时口中呼喊着“救命”。

  随后有网友跟帖称,“屋主李某被熊熊燃烧的烈火逼到防盗窗上,绝望的哭嚎声让人触动。但是,视频拍摄者却稳稳当当地拍摄了42秒……”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有目击者称,村治安队队员率先带着灭火器赶到,但因为砸门耗费了不少时间,而进入屋内后,火势太大,单单几个灭火器一时又难以将火扑灭。不久后,两辆消防车赶到,不到半小时就将明火扑灭。

  广东消防

  连发多条微博谴责拍摄者

  4月15日下午,广东消防发微博怒斥火灾视频拍摄者。“除了谴责和唾弃、可耻与可鄙,我们无法再对这条冷血至极的视频的拍摄者做出其他所谓‘理性’和‘冷静’的形容!不要求你是超人能飞过去破网救人,但在熊熊燃烧的烈火和男子绝望的哭嚎声中,残忍的42秒!你的手机端得好稳!”

  随后,广东消防官微援引广州公安的通报对视频中显示的火灾情况进行了说明:4月14日16时许,广州花都警方接到报警,称新华街横潭村北闸某住宅楼5楼发生火情。接报后,民警和消防官兵迅速到场处置,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火场内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核实,死者为该屋主李某(男,30岁,花都区赤坭镇人)。初步勘查,起火原因是死者自行点燃屋内易燃物品所致,现场过火面积约13平方米,相关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

  15日凌晨,广东消防官微发布长文《一些不吐不快的话》指出,并没有要求视频拍摄者亲自去救人,“只是谴责在面对这么绝望的呼救他竟然能稳稳地拍下还发出来。”

  第一条微博

  4月15日16:47 注意!强烈唾弃这条视频的拍摄者!

  没错!除了谴责和唾弃、可耻与可鄙,我们无法再对这条冷血至极的视频的拍摄者做出其他所谓“理性”和“冷静”的形容!不要求你是超人能飞过去破网救人,但在熊熊燃烧的烈火和男子绝望的哭嚎声中,残忍的42秒!你的手机端得好稳!

  第二条微博

  18:19 不!灾难才怕人心!

  且不说每有灾险,解放军、武警、消防和公安民警冲锋在前,当然是职责所在,又有多少不胜枚举的热心街坊见义勇为,救他人于水火之中!!不,灾难才怕人心!

  第三条微博

  20:34 我们的态度

  除了袖手旁观,我们还可以做得更多。

  第四条微博

  22:43 我们可以做得更多!必要时请伸出援手!

  第五条微博

  16日晨0:40 一些不吐不快的话

  我是怒了……瞬间怒了。

  问两个问题:1.如果视频中被烈火灼烧得发出惨叫的是消防哥的家人,消防哥会不会生气?答案不是生气,是会瞬间疯掉!2.如果视频中被烈火灼烧得发出惨叫的是视频拍摄者自己的家人,他会这样拍足42秒吗?消防哥并没有让他跑过去救人啊,只是谴责在面对这么绝望的呼救他竟然能稳稳地拍下还发出来啊。拍摄者记录下的是这个人最没有尊严和最无助的时刻,这样的做法对吗?难道,一个生命感受到的烈火灼肤之痛,竟然比不上发一条热点视频所引发的满足感?

  网友争议

  应思考如何救助他人

  随后,广东消防官微谴责拍摄者一事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网友们也对拍摄者的行为是否妥当议论纷纷。

  小记董小卡:首先,消防战士骨子里的血性,让他们心急如焚巴不得跳进视频救人,偏偏有一个人可以在咫尺不动声色地拍摄近一分钟。第二,消防战士的意思,不是叫拍摄者进火场救人,而是他们无法理解拍摄者的冷静,冷静到像看戏。第三,真心希望这个视频不要再转了,这是对逝者的不尊重。广东消防,撑你!

  @云小云mi: 残忍, 眼睁睁地看着,还稳稳地拍视频,第一时间不是报警,找其他人求助吗,怎么能在那儿拍摄。

  @119119qwa:强烈谴责,看着人活活烧死还能端端地在那儿拍照,就不怕午夜梦回被吓醒吗?

  @虎妹同学:想想拍摄者能做些什么,铁网在那儿走不过去;这么远水也是泼不到;至于报警,或许这拍摄者在录视频之前有报警了呢,实情还不了解,所以也不能妄下定论,还有拍摄者在视频中确实没有帮受灾者喊救,冷漠无视对待受灾者。所以希望国人能多点儿爱心和责任,如果谈不上爱心,也希望不要违背自己的良心。愿平安!

  @徐抱宝:如果是我,我想当时只会去想找盆水泼给他,反正是不会拍的。

  骏艺-alen:其实当时外面的人也可以采取积极行动去抢救的,例如去借能剪断铁的钳子或者帮忙喷水。

  dzdzggdjj:把人家生命最后的时刻拍下来感觉太冷血了,太惨了,我都看不下去。

  @月照秦河:比灾难更可怕的是人心。

  同时,有部分网友则认为,“不要过于谴责拍摄者,虽然拍摄者冷漠和不参与救援,但是,换个角度来说,第一,他没有冒着生命危险去救人的义务,第二,现场有很多人,就当时的情况就算救援了也不能成功,反而搭上自己性命”。

  然而,也有网友表示,这种唾弃没有意义,应加强对火灾的防范意识,以及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救助他人。

  拍摄者

  第一反应向其窗户泼水

  据当地媒体报道,视频拍摄者李先生回忆,火灾发生时,他正在睡觉,被外面砰砰的砸门声惊醒。随后,他发现对面的房屋着火。当时他的第一反应,并不是马上拿出手机进行拍摄。李先生说,上楼看到对面那个男人在求救后,他首先是拿起楼上的桶和瓢,往那个窗户泼水,但隔太远了,泼不着。

  李先生描述称,他看到死者身上着火便冲下楼去。楼下围了好多人,一直都有砸门声,他也帮不了。李先生表示,他没有将视频发到朋友圈,只是发到了一个同学群里。现在他的手机微信已经被封号了。

  记者在媒体公开的微信截图上看到,李先生在群里发送42秒视频后,还发送了3条讯息:“生命真是脆弱。想过去救他,可什么工具都没有,最后烧死了。”事件发酵后,警察来到其住所,查看了他的手机与视频,要求他当面删除视频,并录下了口供。

  据了解,李先生是湖南人,在广州打拼已有十年左右,出了这件事后,备受舆论压力的他甚至有了离开广东的打算。李先生说,如果这件事能够淡化下去,也许他还会留下来,毕竟已经熟悉了这边的生活和工作,回去还比较不习惯。

  律师观点

  能报警而未报警违反法律规定

  针对此事,袁旭升律师向记者表示,视频中火灾的受害人对自己处于火灾之际的视频拥有隐私权和肖像权。被拍摄者对视频是否公开及在多大范围内公开拥有决定权,拍摄者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将拍摄的他人的视频上传到网络,这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同时视频中也能看出受害人的面部轮廓,也侵犯了受害人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如拍摄者面对火灾险情,有能力报警并施救,但并没有及时报警,明显违反了消防法关于报警义务的规定。

  火灾现场。

  新闻

  快评

  42秒 拷问自媒体底线

  光明网刊文指出,第一,就算已经报警、就算徒劳无益,只要是出于人性本能,若非出于摄影专业的职业敏感,是不是也该把这揪心的42秒化为焦灼与悲悯、化为手足无措或奔走呼号的悲情?第二,这样的视频,惨烈异常,事关罹难者的尊严,却以“社会花边”的姿态散布网络之间,这算什么“拍摄取证”?再说,自媒体也好,传统媒体也罢,视频要传递的,无非是有效信息或价值信号,只是,把这样的火灾摄录下来,既无法警示人们如何预防,也没有附加任何人性提示——这种充满冷血而猎奇的心态背后,面对绝望的哭嚎而无任何说明,难免令人怀疑摄录的动机与良心。

  今年4月15日,是新国家安全法实施以来的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但,我们亦深深知道,在这个风险社会,也许各种猝不及防的悲剧总会迎面而来。有了手机,有了相机,有了一切可以记录的随身技术,那么,当风险来临、当灾难突袭,除了“死也要拍”的偏执,除了袖手旁观,莫非真没有别的选择?一句话,“残忍42秒”拷问的是自媒体底线,不管何时何地,伸手救人总比伸手拍照来得正义而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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