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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需2小时内上报

  • 发布时间:2016-04-16 13:31:24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已经出炉,为全省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立下最严“军规”。其中规定,建设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施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房屋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等。

  在事故处理上,要求选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依法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加强事故调查监督指导。对死亡人数两人及以上的房屋市政生产安全事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派出由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和安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前往事故发生地。

  对于外来的单位来讲,安全上出事了同样难免责。因为根据规定,省外单位在安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罚建议,以厅函发至事故责任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同时,建立事故通报制度。通报事故信息和事故查处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罚结果。由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开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录入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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