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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抚恤金究竟怎么分

  • 发布时间:2016-04-15 02:32:26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退休干部老姜前不久因病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了62000元抚恤金。然而,老姜下葬没多久,他的亲闺女与他的后妻就为这笔钱如何分配发生了纠纷。

  女儿强调父亲去世给自己造成的精神痛苦,她说母亲早年病故后,她把关爱和孝心全部倾注在了父亲身上。继母可以再找一个老伴,可她的父亲却只有一个,因此她的精神损失最大,因此抚恤金她应当多得。

  老姜的后妻则强调自己的物质损失。她说自己是一个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没有养老保险,与老姜再婚12年来一直都依靠老姜的退休金生活。如今老姜去世了,她生活没了着落,因此这笔抚恤金她应该多分。

  该案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试样)的通知》的规定“一次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顺序发给其他家属:(1)子女;……”予以处理。本案中,死者老姜的后妻尚健在,按以上顺序,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应首先发放给她,老姜的女儿则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抚恤金应以充分救济主要地或大部分地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为原则,因此老姜的后妻应享有70%,女儿享有30%。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参照遗产的规定予以处理,由老姜的后妻和女儿均等分割。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遗产的性质看,遗产是指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系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不是遗产,就不应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

  其次,从抚恤金的性质看,因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故在分割抚恤金时,应将当事人有无稳定的生活来源、当事人与死者关系亲疏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而不应均等分割。如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则可以适当多分;如一方当事人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结合本案,老姜的女儿有稳定工作,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而其妻子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因此女儿享有30%的份额,妻子享有70%的份额是比较合适的。

  王景龙冯石亮张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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