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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产权交易需要突破的几个难点

  • 发布时间:2016-04-15 02:31:45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改革只有进行时,创新永远在路上。在采访武汉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总结和提炼了一些在实践中,干部群众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建议。这些需要突破的难点,既有武汉市自身的特点,对全国其他地区来讲,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在法律层面,存在一些需要突破的地方。一是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在国家政策上已经开展试点,但在法律层面,却仍然有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央行出台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借款人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既然一户一宅,农民怎么可能又有其他长期稳定居所,所以住宅很难实现真正的抵押。二是农村林权的流转一般是以50年或70年为限,这种权利的流转是一种租赁关系,但是《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政策法律条文存在的矛盾冲突,给地方实践带来一些困惑。

  2.产权管理方面。农村产权的有序规范流转,前提条件是农村的产权权属关系要明晰。从实践上来看,农村各类产权不同程度地存在确权进度滞后的现象。产权的权属不清晰为交易带来了困难,埋下了隐患。

  3.进场交易参与度方面。现在武汉市规定凡属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必须在农交所内进行,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私下交易的行为。对农民的个人财产鼓励进场交易,不做强制要求,这也造成一些农村个人财产进行交易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4.交易平台自身建设方面。从实践来看,由于编制有限,农交所往往被注册为公司,实行公司制,但其自身明显具有的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性质,这与公司追求盈利的目标不相称。在各地实践中,农交所在有的地方被归口到农业部门,有的被归口到国土资源部门,还有的被归口到其他部门等,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市场定位。

  5.农村产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尚未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之后,当转入方出现经营困难或者自然风险,无力继续经营时,进行二次流转无疑是化解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在实践中,这种二次流转尚无很好的机制,各地可在合法合规、保证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探索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二级市场。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依然是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是改革发展中的正常现象。只要我们坚持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有利于激发农村资源活力、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想办法、解难题,就一定能够促进农村产权交易体系走向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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