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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围场:路人被群殴致伤案媒体关注后被警方调解

  • 发布时间:2016-04-08 15:22: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原标题:河北围场:路人被群殴致伤案媒体关注后被警方调解

  日前,《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以《河北围场:路人遭群殴致轻伤 凶手至今法外逍遥》为题,刊发报道了河北省围场县村民郑义被人群殴致轻伤后的遭遇和当地警方处理过程,相关律师也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特征等情况发表了看法。

  报道刊发后,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新华网、人民网、中国网等主流网媒对该稿件进行了转载,期间不断有热心读者致电本报热线发表看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读者张先生说:“此事发生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影响极坏!因为道路上一点口角纠纷,轿车上的司乘人员仗着人多势众,就对郑老先生大打出手,结果造成轻伤二级的刑事犯罪,有点戾气太重。事后竟然还有凶手倒打一耙,报假警说自己老婆被郑老先生拉住不松手。遗憾的是,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也没有正确处理警情,只将一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而将另一方留在现场。假如郑老先生内伤严重,像警方这种警情处置,后果不堪设想。

  甘肃省兰州市的宋先生针对稿件内容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宋先生认为这就是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升级为刑事犯罪事件,围场县河西派出所的出警民警在到达案发现场后,应该及时询问涉案当事人,当实际警情和指挥中心通报不一致时,应及时请示汇报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或者应该将双方当事人一起带往派出所询问处理,而不是简单的只将一方当事人带走。

  北京益清律师事务所的张永民律师看到新闻后,致电本报热线表示,从报道内容看,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二级伤害的,是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但轻伤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并谅解时,可以减轻嫌疑人刑责。民警出警工作确实有些瑕疵。在锁定犯罪嫌疑人后,应该第一时间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任其法外逍遥。

  郑义亲属说:“新闻报道刊发后,有人通过各种途径想游说调解,由于赔偿数额差别太大,没有达成共识。期间,有知情人透露,对方(凶手)和围场县交警队某队长是亲戚关系,一直在周旋此事,事情闹大了,一分赔偿也没有了。”

  郑义家属称,后来被河西派出所喊去调解,第一次未见到凶手,被牟所长告知说对方只愿意赔偿两到三万元,不是很好协调,调解是双方都同意才行。第二次,郑义家属见到了被郑义强行拉住的那对男女和另一陌生女子,对方态度还十分嚣张,生硬的向郑义家属道歉。后经几次民警调解,郑义家属在河西派出所内和两名犯罪嫌疑人达成轻伤害案件和解书,由两名犯罪嫌疑人赔偿郑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七万余元。但郑义家属表示,其并未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有关刑事责任。但自从赔偿达成后,郑义已经办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案件进展也无从得知。

  记者试图用电话与短信分别联系围场县公安局和河西派出所有关负责人跟踪案情进展,均无回应。本案是否已经结案也无从得知。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吴子君律师认为,本案是由于口角纠纷而导致的轻伤案件,造成了形式上的故意伤害案(轻伤),俗称轻伤害案,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犯罪后果,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关于轻伤害案的管辖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把轻伤害案作为自诉案件或公诉案件两种不同作法。如果作为自诉案件,是属于可以调解的范围;如果属于公诉案件,理论上就不是当事人之间可以自主地掌握的范围。

  根据司法实践,吴子君律师认为确定轻伤害案管辖的应注意几点:一是被害人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有证据,则案件属于可提起自诉的案件;没有,则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二是被害人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提起公诉的选择问题。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符合提起自诉的法定条件,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即是自诉案件;若坚持按公诉程序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则应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按公诉案件予以管辖处理。三是被害人是否控告、要求追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被害人与侵害人和解、被害人放弃追诉时,不应主动追诉,否则,会造成被告人(侵害人)诉讼权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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