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并限期改正的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16-04-06 17:29:47 来源:环保部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2000035017
组织机构代码:13220076-8
法定代表人:张安频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等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关于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违规、瞒报情况的调查报告》及《关于核电过渡段锻件违规校形及核电试板探伤问题的初步调查报告》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3月17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关于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并限期改正的告知书》(国核安函〔2016〕24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6〕2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回函》(上重质发〔2016〕第10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关设计、设备,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并限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限期改正并于改正期满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4月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