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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广告 具有合同约束力

  • 发布时间:2016-03-31 14:29:50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预售时,其在销售广告中称:商铺所处的位置有“24米街宽,可以双面吸纳人潮的同时,容纳一定车辆通行,旺店成行,可以规模化积聚人气”。2013年1月,何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三个铺面,价款8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何某支付了购房款。然而,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何某发现,原来的24米城市道路被调整为11米的小区路,仅作为海湾临近的绿苑小区的一个出入口通道。发生该重大变化后,何某认为其购买商铺的目的无法达到,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1、开发公司明知该24米道路为规划道路,不在项目的规划红线范围内,还将此不确定的24米道路直接在广告中进行重点推介,使人认为商铺前有24米宽道路,所产生的诱导作用足以影响购房者对房产价值大小及是否购买的判断,因此该广告应当视为对购房者的承诺。2、24米规划道路调整为11米小区道路,是因政府规划调整所致,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但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根本不符合何某订立合同的目的,必将对何某造成巨大的损失,显失公平,故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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