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发深海海底资源
- 发布时间:2016-03-31 05:59:36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这是值得中国大洋工作者庆祝和永远牢记的历史性日子。”得知《深海法》审议通过,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主任刘峰按捺不住心中的激动,写下开头这句话。彼时,在很多海洋工作者的朋友圈内,有关这项法规的消息开始刷屏。
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简称《深海法》),并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深海立法
是责任也是机遇
“沉睡”在深海的资源潜力巨大。目前已经发现的主要资源包括多金属结核、钴结壳、硫化物等矿产,也包括“可燃冰”、油气等能源。根据有关统计,目前已发现33个储量超过5亿桶的深水巨型油田,预计未来全球油气总储量的40%将来自水深超过400米的深海区;“可燃冰”储量大约相当于所有煤炭和常规石油天然气总量的3倍。
海底资源的巨大吸引力,促使西方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与资金优势,纷纷投入巨资开展富钴结壳和其他深海海底资源的勘察开发研究。
为了结束数千年来各国通过战争争夺海洋资源的历史,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主权权利,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这一海洋开发的新制度开启了各国共同管理海洋、共享海洋资源的新时代。
按照《公约》,缔约国有责任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确保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规定区域内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目前,已有美国、法国、日本、德国、捷克、库克群岛、斐济、汤加、新加坡、比利时等14个国家制定了专门针对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法律。
根据《公约》,面积大约3.6亿平方公里的海域按照法律地位的不同,分成国家管辖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其中,国际海底也就是《深海法》中明确的深海海底区域,指各个国家管辖海域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作为参与深海开发的主要国家之一,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起步虽然迟于发达国家,但近年来取得了长足进步,已经步入世界先进行列。
多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先后组织开展了40余个大洋调查航次,相继申请获得了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等资源勘探合同区,发展了以“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海龙”号无人缆控潜水器、“潜龙”系列无人无缆潜水器为代表的深海勘察技术装备,为人类认识深海、和平利用深海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人走向深海大洋是必然的。”在国家海洋局局长王宏看来,《深海法》的出台,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建设法治海洋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我国海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类和平利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深海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立法原则是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王宏说。
立法核心
勘探开发许可制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许可制度是《深海法》的核心。
《深海法》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的重点则是视其是否具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装备能力。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将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不过,获得国家许可只是第一步。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贾宇提醒,相应申请者还需取得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以后,成为承包者,方可从事相关的勘探开发活动。这一程序是依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在我国管辖外海域开展相关活动的法律。”贾宇介绍,在地理适用范围上,该法所规范的海上活动集中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海底区域。“《深海法》充分考虑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衔接问题,协调了中国政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法律关系。”贾宇称。
当然,保障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深海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承包者依法取得对深海海底区域合同区内特定资源相应的专属勘探、开发权,不仅受到国际法的承认和保护,同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王宏表示。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承包者应承担认真执行勘探、开发合同,诚意遵守和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承担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承担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义务;承包者还应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相关事项,接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视环保
《深海法》又一亮点
重视深海环境保护,这是《深海法》的又一亮点。
对比国外相关立法,全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张梓太发现,《深海法》虽然篇幅较短,但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多。他数了数,“环境”一词在《深海法》中共出现20次,在法条的具体规定中,除设立第三章专门规定深海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制度外,其他章节亦有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规定。
“深海勘探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到底有多大影响,目前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张梓太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深海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认识逐渐加深,深海活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深海法》中,要求承包方在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条款较多,说明中国将环保放在优先位置。”他表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深海法》明确提出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鼓励企业进行相关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放科学考察船舶、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
“目前,大洋科考队伍由起初的少数几家单位发展到联合国内外优势海洋研究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综合勘探与研究队伍。”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所长李家彪说,这些政策的实施必将促进相关人才队伍的成长和壮大,吸引更多年轻人加入到深海科学技术研究的行列,孕育出在国际领域的高层次技术研究人才。
在贾宇看来,《深海法》确立了我国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许可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科技发展与资源调查等制度,对于规范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及资源调查,保护深海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均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重要行为准则,《深海法》的制定和实施也将为我国深海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石,其出台对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提升海洋法治水平、提高公众海洋法律意识、促进海洋事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贾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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