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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才分享创新成果

  • 发布时间:2016-03-26 03:41:36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韩秉志

  为破解人才激励难题,近日出台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并从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创新人才激励力度、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等方面作出具体的改革部署。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明明做出了“蛋糕”却只能吃“蛋糕屑”,这样的现状寒了不少职务发明人的心。虽然我国已有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归单位,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基本权利,但在实施中主要还是依靠单位“自觉”。

  “《意见》提出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这将为合理划分单位和创新人才之间的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提供法律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司长王岚涛表示。

  在对人才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知识产权风险的防控。曾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对科研与产业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认识不足,有的引进人才良莠不齐、鱼目混珠,有的因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处理不当引发法律纠纷,导致部分科研项目出现失误。

  针对这些现象,《意见》提出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王岚涛说,这一机制的建立既能减少人才引进和使用中的资源浪费,也有利于防控知识产权风险,让人才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针对成果转化率偏低、人才创新积极性不高的现状,《意见》重申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并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

  “这反映出政府在减少行政干预、下放自主权上一以贯之的决心,有利于打通人才、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通道,将更有效地调动科研单位和人才的创新积极性。”中国人才研究会副会长赵永乐说。

  股权期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让科研人员能够合理分享创新财富,已在现代企业中普遍推广。目前,不少地方也已开始试行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赵永乐认为,《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正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激励机制的短板提出的改革举措。

  赵永乐说,股权期权激励是一种有效手段,但同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造成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空心化”等问题。《意见》规定“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体现了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近年来,不少地方出台规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或保留身份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但一些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仍存在人事关系、社会保障等顾虑,特别是省区市出台的政策文件对部属高校院所的约束力不大。

  对此,赵永乐表示,《意见》从国家层面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和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取酬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高校、科研院所也要设置一定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这弥补了地方政策的不足,健全了科技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顺畅流动的机制,对激发人才队伍的创造活力意义重大。

  “《意见》提出总结推广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顺应了时代热潮,颇具新意。作为一种孵化器,众创空间能为人才提供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赵永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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