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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知假买假受侵害商家售假责任不能免

  • 发布时间:2016-03-25 08:29:56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老人明知牛奶已经超过保质期仍购买,饮用之后生病,商家是否要赔偿医药费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今年春节前夕,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71岁的村民张老太太到本村小超市采买年货。选购商品时发现在超市不起眼的一角摆放着某品牌的纯牛奶,售价每箱40元。张老太太经常买这种牛奶喝,以往都卖52元一箱,便问店主这次怎么这么便宜?店主说,这几箱牛奶已经超过保质期了,所以低价处理。他还劝张老太太,说这奶刚过期没几天,很多人都买来喝过,不会有问题。一向贪图便宜的张老太太动了心,经过与店主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35元的价格买了一箱。当天拿回家后,便与老伴一人喝了一盒。谁知到了晚上,张老太太便开始腹痛拉肚子,接着呕吐不止,老伴儿赶紧把她送往医院。后医生诊断说是食用了过期食物引起的痢疾,因张老太太体质较敏感,所以反应明显,共住院治疗五天,花费812元。她的老伴也有轻微症状,并无大碍。

  病愈回家后,张老太太在其孙子的陪同下,找到超市店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购买牛奶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计1500元。店主却称自己已经告知张老太太牛奶是过期的,她自己仍坚持购买,因此拒绝赔偿。几经交涉无果,张老太太只好来到周寨司法所求助。

  司法所认为,超市出售的牛奶是供人饮用的食品,作为食品销售者,店主有责任保证其食品是安全健康的食品。而该超市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致使张老太太因饮用而生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张老太太要求店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有法可依。另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至于店主表示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也有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司法所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店主赔偿张老太太1000元,案结事了,双方也都从中汲取了深刻教训。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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