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增加多项要点
- 发布时间:2016-03-25 01:00: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24日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获悉,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表格体系,即日起正式向会员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银行不良贷款问题日益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停摆约八年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近期迎来实质性进展。今年2月,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将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而《经济参考报》记者此前也获悉,相关监管部门已经确定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招行六家银行作为首批试点机构,相关银行的试点工作也在紧锣密鼓推进中。
据记者了解,此次《指引》针对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特点,增加了一些信息披露要点。一是增加对不良贷款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要求, 包括入池资产抵(质)押物特征、回收率预测及现金流回收预测等信息。二是增加证券化相关机构不良贷款历史经验及数据的披露要求,包括发起机构不良贷款情况,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如有)、资产服务顾问(如有)及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和历史数据等。三是在定价估值相关信息方面,增加了对尽职调查、资产估值程序及回收预测依据的信息披露要求,为投资者提供基础的估值依据。
联合资信结构融资部总经理田兵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不良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不论是投资者,还是发起机构和评级机构,各方的关注点都和以往不太一样,而且不良贷款的证券化操作流程也和其他的证券化流程不太一样,这些反映在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就呈现出了不一样的特点。业内人士也表示,不良资产证券化更为复杂,增加这些不同于以往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目的也在于能够更有助于投资人在投资该产品时更好的判断其风险和价值。“由于不良资产的产品同质化程度很低,因此,不太可能出现以前个贷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信息披露机制出台后就规模化发展的态势,预计这类产品放量上涨的趋势应该不会太明显。”田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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