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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6]26号

  • 发布时间:2016-03-22 11:30:55  来源:住建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叶耀东: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的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明知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时,已被北京建工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安排至朝阳望京综合体育馆工程承担项目执行经理,仍未拒绝其使用你项目经理资格参与清华附中工程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15年8月2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5]41号)。

  依据你的请求,我部于2015年12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你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我们认为依据《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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