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四批)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6-03-21 11:29:38 来源:环保部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6年第四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江苏辐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其中,不予批准镇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等5家脱钩后机构部分评价范围。
三、批准湖北省安全环境技术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四、批准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缩减评价范围;批准济南浩宏伟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调整评价范围。
五、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研究所等54家机构资质延续。其中,不予批准内蒙古煤炭建设生态环境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机构延续原有部分评价范围。
六、批准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32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七、不予批准北京聚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质。
八、不予批准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研究所调整评价范围。
九、不予批准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延续并注销资质。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六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六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九项中的机构请于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六项和第九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第二、三项机构中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重新核发,第二、三项机构中未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第九项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注销。
上述机构如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朱美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四批)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16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