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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分红激励驶入快车道

  • 发布时间:2016-03-21 07:42: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林 陈雨兵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企员工终于可以成为国企的股东了。

  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对外发文称,从3月1日开始,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和分红激励工作。员工持股也被写进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者、职业经理人制度、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等试点。作为推进国企改革的路径之一,国企员工持股和分红激励正逐渐步入正轨。

  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可成国企股东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从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其中,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限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

  何谓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办法》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内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对此,中国企业研究所(CEI)秘书长唐大杰认为,实行股权激励是一种市场化的国企改革方向,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政策也符合之前发布的“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的要求。

  对于分红激励,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表示,通过股权分红的改革,科技人员可以分享自己创造的科技成果和价值,使他们的创造与企业和国家的利益融为一体,从而使科技人员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人,从根本上调动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积极性。

  “这样的改革实际上是市场逼出来的,必须符合市场的要求才能适应竞争,要不然优秀员工留不住。”唐大杰认为,推进国企改革要让国企回归企业本身,而人才无疑是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应该让优秀人才对薪酬和激励满意,产生“获得感”。

  但是,唐大杰也认为,《办法》对国企内部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作用有限,主要因为《办法》对实行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做了分类,并分别对股权和分红激励划定了上限。“实际上股权和分红的多少应该由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定,不应该由政府决定。”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认为,国企员工持股是逐步推进的过程,《办法》要求首先在科技型国企中开展,既是国企内部“按资分配”往前迈进的重要一步,也是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和政策的落实行动之一。

  此外,李锦还强调,与允许国企员工持股相伴而来的问题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想鼓励和留住人才,进一步推进国企员工持股或分红激励,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国企内部混合所有制改革,打出“组合拳”。

  从试点到政策

  作为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国企员工持股或分红的政策曾成就了不少优秀的企业。

  周放生举例说,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科学院把联想集团的一部分分红权给了员工,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每一元钱的利润里,员工能拿三毛五”。周放生认为,联想后来的长远发展得益于最初的分红权改革。

  作为一项面向全国推行的政策,国有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或分红激励的政策曾在多地开展过试点。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后发现,此前各地开展的企业员工持股或分红激励的试点各有特色。上海张江高新区是国内较早开展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和分红激励试点的地区,这里的试点主要针对从事创新创业的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这些机构或企业可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增值权奖励等方式,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与上海的试点类似,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主要聚焦于高新产业,先后有34家企业开展了股权激励试点,业务范围涵盖光电子、软件服务外包、生物制药等,涉及中央企业、市属国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不同类别的企业。

  合肥的试点经验则将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截至2013年11月,合肥市累计有127家企业列入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有32家企业完成试点方案制定,其中有15家采取股权激励,17家采取分红激励。

  值得注意的是,合肥的试点经验不仅限于国企,还鼓励民营文化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对于完成试点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其他地方的试点则大多参考北京市中关村的试点经验。2010年,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规定,中关村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可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根据媒体报道,2009年,中关村最初实施股权激励的有6家企业,到2011年时,中关村已有350家单位申请参加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试点,其中中央单位146家,北京市属单位204家。

  有分析指出,与各地此前的试点政策相比,《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的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同时,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划定“国资流失红线”

  “国有资产流失是一顶非常可怕的帽子,很多人担心被戴上这个帽子,所以怕犯错误,不敢推进员工激励、混合所有制等改革。”李锦分析,在鼓励国企创新和激励人才以外,《办法》还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在企业方面,《办法》明确,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此外,《办法》还规定,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

  而在分红激励的对象方面,《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国有科技企业的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唐大杰认为,之所以做出这么详细的规定,是担心在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过程中失去控制,可能把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都“激励”出去了。

  李锦表示,《办法》在企业和员工两个层面对国企股权和分红激励划定了明确的标准和上限,一方面属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正常举措,另一方面对国企科技人才获得分红和股权激励来说也是一颗“定心丸”,为国企内部分配体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起着“红线保护”的意义。

  此外,李锦还注意到,之前各地的国企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可能存在着政出多门、政策之间相互“打架”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没有协同推进。他预测,此次《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可以合理推进改革,减少政策“打架”等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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