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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造假烟 房东成主犯

  • 发布时间:2016-03-16 07:29:46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厦法宣)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制售假烟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审判数据显示,2012年之前,厦门地区假烟案件以运输环节查获的犯罪为主;2012-2015年,生产环节查获的假烟犯罪数量明显增多,全市两级法院年均受理一审案件数达13件。

  在法院公布的案例中,2013年8月20日开始,同安居民叶某在明知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制造假烟的情况下,仍将名下厂房出租给后者,作为假烟生产窝点。出租的20天期间,叶某负责管理工人食宿,帮助购买运输假烟用的货车,并掌握窝点大门的开关,方便输运车辆进出。同案另外几名被告张某、闫某、王某分别负责生产管理、烟支封箱称重、搬运装车等工作。

  9月10日,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冲击上述制假窝点,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成品烟支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官说法

  制假犯罪的所有人、出资人、组织者、管理者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本案第一被告人叶某系同安本地村民,其租房、负责食宿、帮助购车等行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叶某应认定为主犯。考虑其犯罪未遂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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