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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制约“双创”的法律藩篱

  • 发布时间:2016-03-16 03:31:29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投资大咖谈双创

  创业大潮蓬勃发展。在创业者热情被最大程度地激发后,他们所创造的一个个商业神话又激发了投资人的热情。成百上千倍投资回报的可能性让投资人甘冒风险,投入资金和信任。

  创业投资模式是一种制度,它的力量是制度的力量。有一个法律名词叫“人力资本”,即指企业的某些员工,主要是核心领导者或提供核心价值的人,他们的价值不是工资薪酬所能覆盖,也可被看成是一种资本。创业投资模式的逻辑起点,就是承认创业者的人力资本,并且以创业者的人力资本为主导。在另一方面,基于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必须有一套制度对人力资本进行制约,才能保证创业者和投资人之间的交易公平,保证创业投资模式得以良性运转。制度约束是创业投资模式的重要部分,实现股东间权利义务自由约定最好的法律基础,就是优先股制度。

  然而,创业投资模式与现行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律存在诸多冲突。

  公司法不允许人力资本出资,创业投资模式中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要素——人的价值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专利技术虽然被允许出资,但更为重要的专利技术持续研发能力由于不符合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要求,而无法作为出资。

  没有明确的优先股制度,自由设定股东权利的制度灵活性不足。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股东分红权和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同的规定,但是股东权利中的另外两项重要内容——资本利得权以及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仍然只能根据出资额确定,可说是治标而不治本。

  回购制度模糊引发不确定性。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仅限于四种情况,并对其回购后的注销时间有明确要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问题,仅有对公司部分决议持异议的股东的股份回购权有明确规定,其他情形下是否可以回购语焉不详,实务审判结果不一。在创业投资模式下,为了防止投资人与创业者由于出资进度不对等而导致利益失衡,通常会要求创业者较早离职不再参与创业的,要对其股权进行回购;如果创业企业无法实现预定的业绩指标,或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退出渠道,投资人也会要求创业企业回购股权。而这些情形的回购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显然无法实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则产生极大的不确定性。

  无库存股制度给股权激励带来困扰。成功的创业是集体的创业,往往需要通过激励股权制度对核心创业者以外的团队成员进行激励。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预留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虽可回购股份,但也要求其在短时间内将回购的股份注销,这使得公司实行员工激励制度成为无源之水。

  创业投资模式实践中长期处于法外成长状态,积累了大量的法律风险,也使法律的权威性被质疑。很多企业选择了适用境外法律的返程投资模式,在境外融资以避免境内的法律障碍。改善创业环境应先从改善法律环境开始,相信创业投资将会给经济发展带来无穷的动力;相信法制的健康发展会顺应社会发展潮流,为社会进步保驾护航。(作者系天使成长营导师,尚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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