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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确实存不良房地产中介机构 坑害消费者权益

  • 发布时间:2016-03-15 11:1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今日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副部长陆克华、副部长倪虹就“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光明日报、光明融媒体记者: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的问题和保障购房者权益有关。最近我们了解到一些房地产中介通过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加价卖房,牟取暴利等不法手段坑害消费者,请问住建部如何加强这方面的监管,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陈政高:这个问题请陆克华副部长回答。

  陆克华: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是房地产市场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国家目前大概有6万多家房地产中介机构,这些机构对促进房地产交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确实存在一些不良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甚至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坑害消费者权益。为此,我部已经决定今年要开展一次专项的规范和整顿,大体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一,要规范中介机构房源信息的发布。刚才您提到通过虚假信息,隐瞒房屋抵押的状况、查封的状况来误导或者欺骗消费者,要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要求提供准确、全面、真实、及时的房源信息。

  陆克华:二,全面推进房地产转让合同的网签。通过网签制度的实施有效防止一房多卖、一女二嫁的问题。三,切实加强房地产交易资金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人的交易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四,强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在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后,房地产中介机构才能获得网签、房源核验等相关权限。五,加强中介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现在我们的从业人员素质整体上看不高,要加大培训力度,倡导中介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规范。对那些违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比如诱导或者协助当事人通过提供伪造的书面材料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六,要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将不良的、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纳入系统中,形成黑名单,建立一个失信惩戒机制,提醒广大的购房消费者审慎地选择中介机构。七,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的监督检查力度。比如,采用巡回检查、合同抽查、受理群众投诉等方式,及时采取约谈、媒体曝光等方式,约束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为。

  陆克华:通过专项整治,不仅仅是打击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更要提高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整体质量和服务水平。至于一些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或者协助进行“场外配资”等经营方面的问题,人民银行、银监会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态度,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我相信,通过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努力、相关部门的配合,包括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自律,以及广大消费者、舆论的监督,中国的房地产中介行业会走上一个规范有序发展的轨道。谢谢。(根据网络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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