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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过关 多家企业吃罚单

  • 发布时间:2016-03-15 07:31:34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无证生产水泥产品

  一企业挨罚三万元

  厦门同安路桥水泥厂于2008年11月26日取得水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5日。但在未重新取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从去年5月9日开始受他人公司委托,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复合硅酸盐水泥及普通硅酸盐水泥。

  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水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水泥产品882包,处罚款31752元的处罚。

  生产不合格防火门

  一工贸公司被查处

  厦门市铜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钢质隔热防火门[型号为GFM-1021-d5A1.00(乙级)-1、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符合项目为耐火性能、防火合页。

  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钢质隔热防火门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并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做出没收销货款2640元,并处货值两倍罚款8800元的处罚,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440.00元。

  无法提供充装记录

  一石化公司被罚四万元

  2015年1月29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厦门华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充装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四个已充装钢瓶无法提供充装记录(这四个已充装钢瓶条码编号为:

  091780048500007FC、091610045500626A2、

  09179004550061C21、0918C001650051668)。

  经调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后的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市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处罚。

  擅自从事电梯维保

  一企业被罚两万元

  泰斯科商业(厦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未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对本公司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而由其公司员工在未取得电梯保养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擅自检查本公司的电梯螺丝是否松动、梯级梳齿板是否有断齿,并根据情况自行维保。其中,2015年8月10日,设备号为T018126的自动人行道因故障停运,该公司员工用二辆购物车临时围挡住该自动人行道的入口,擅自打开该自动人行道盖板进行检修,对该设备螺丝进行加固、对该设备内部进行清扫,重新锁紧盖板后,该自动人行道恢复正常运行。

  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公司行为属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依法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

  本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高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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