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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孰重孰轻

  • 发布时间:2016-03-07 00:30:3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裴小星  责任编辑:罗伯特

  苹果公司作为当今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机生产商之一,其国际影响力毋庸置疑,公司的一举一动都被置于镁光灯之下,近期美国加州中区联邦法院的一纸裁决更是将苹果公司推到了风口浪尖。

  FBI想获取苹果手机用户个人信息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法官谢丽·皮姆于当地时间2016年2月16日作出裁决:苹果公司必须协助联邦调查局(FBI)获取一名恐怖袭击案涉案枪手所用手机的加密数据。

  这项裁决是对联邦检察官所提要求的回应。检察官指出,在对2015年12月加州圣贝纳迪诺枪击案中的被警方击毙的枪手——赛义德·法鲁克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无法获取法鲁克所使用的一部苹果手机内的加密信息,因此需要苹果公司在技术上协助调取关键的加密数据。据悉,法鲁克使用的苹果5c手机运行ios9操作系统。苹果ios8及以上版本操作系统具有强加密功能,只有输入用户设定的密码才能解锁设备中的加密数据,如果输错密码达到一定次数,手机内原先的数据会被清除。

  不清楚之前FBI与苹果公司之间的沟通如何,但对外公布的加州法院强制命令对苹果公司提出了两点要求:第一点,协助解锁手机,防止解锁不成,硬件加密程序自动抹除手机里的数据。第二点,帮FBI开发一个“小工具”,但具体内容语焉不详。

  苹果公司对该项裁决表示了强烈的反对,主要针对的便是第二点要求。公司以总裁库克的名义在官网上发了《致用户的一封信》,表示当FBI跟其要数据和专业工程师的时候,苹果公司都给予了配合,但是现在FBI要的是一样苹果公司本来就没有的东西,要求给苹果手机开一个ios系统的后门,从而绕过苹果手机中许多重要的安全设置,而一旦后门打开,所有基于ios系统的设备都可以被FBI入侵。

  在苹果公司看来,这便意味着全球所有苹果手机用户都将在美国FBI的监控之下,这对苹果公司的信誉、产品的销量或将产生致命的打击。而法院的要求无疑是借题发挥,想要通过一个孤立案件赋予FBI名正言顺获取苹果手机用户个人信息的权利。此举或许会有利于国家安全的保障,却毋庸置疑侵犯了美国民众乃至全世界用户的个人隐私。

  国家安全VS个人隐私

  对法官的裁决,苹果公司总裁库里说:我们是美国,是应享有隐私及安全的国家。是否应当以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换取国家安全?各方众说纷纭。美国宪法对这两者有怎样的倾向性?

  美国宪法通过诸多条款表明保障国家安全是联邦政府的首要且唯一必须履行的职责。而个人隐私权是指保证个人的私生活、家庭生活、私人住宅和个人通信不受到任意干涉。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智能手机越来越普及,数据安全也成为公民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内涵也随之扩大,被认为应包括“个人的信息、数据不应当被随意获取和传播”的权利。

  那么问题最终落在了国家安全与公民隐私的平衡之上:公民的隐私对司法机关以维护国家安全名义侵犯的容忍度应该是多少?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看来:无论是安全还是自由,都不具有优先保护权。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孰重孰轻,美国宪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而是将具体裁决权赋予了各个州的法院。

  加州法院在此次事件中未将正义的天平偏向消费者的隐私,虽然该裁决从表面上看并不违宪,但并不意味着就是完全正当的。

  苹果一案裁决的正当之处

  在2001年“9·11”事件之后一个月,时任美国总统的小布什签署并颁布了《爱国者法案》,其目的在于“使用适当之手段来阻止或避免恐怖主义,以团结并强化美国”,并允许执法部门有权力对任何与恐怖活动有关的资讯进行调查。《爱国者法案》于美国当地时间2015年5月31日24时到期后,取而代之的是《美国自由法案》,自由法案规定由电信公司来负责收集和存储这些数据,政府只有在确认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有恐怖活动嫌疑的时候才能向电信公司索取相关数据。

  不难发现,美国对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态度变化的直接因素是“9·11”事件,当时的环境下,美国法律毫无悬念地将天平倾向于国家安全。而目前的现实是,恐怖的威胁并非高度戒备,也并非完全可以忽略,而是处于中间地带,因此美国法律又开始倾向于压缩政府权力。法院关于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考虑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现实的国际和国内环境。

  此次苹果事件涉及的是近三年以来全美死亡最多的枪击事件。枪手法鲁克经确认为美国国籍的成年男子,联邦调查局官员在枪击事件新闻发布会上说,法鲁克的父亲表示法鲁克是ISIS的支持者,但目前仍无法断定这起枪击事件是否属于恐怖袭击,尚需更多证据进行分析。正是因为对嫌疑犯动机的查明尚无法排除恐怖袭击的可能性,故联邦调查局一直按“恐怖主义行为”对该案进行调查。

  此次加州中区联邦法院作出此等裁决,应当也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在国家安全和隐私权的冲突面前,法院采取的显然是损益比较的原则:如果增加国家安全的利益超过减少公民自由所带来的弊端,那么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公民自由权就应受到限制。需要指出的是,事发至今两月有余,联邦调查局也并未对加州枪击事件给出明确的定性,仅是含糊其辞地表示“不排除是恐怖袭击”。法院现在的作法似乎有“宁枉勿纵”的嫌疑。

  裁决与美国民主自由精神相悖

  美国长期以来以“人权大国”和“民主之邦”自居,其文化的核心价值便在于自由,而个人隐私权对美国社会的民主和自由至关重要。如果没有个人隐私,个人就难以逃避政府和社会的压力而独立思考,隐私权与个人的创造性和独立性密切相关。没有个人隐私的社会就不可能是自由的社会。美国人对个人隐私的看重也是广为人知的。两年前的“棱镜门”事件便因为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在美国各界及国际社会掀起轩然大波,最终却由于监控对象并非本国公民以及对反恐的作用而获得大部分美国民众的谅解。

  而此次“苹果事件”中法鲁克为出生在美国的百分百的美国公民,政府以反恐为名对自己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无疑是与美国的自由理念相悖的。反恐是否可以成为侵犯个人隐私、动用一切手段去获取个人信息的“霸王准则”?恐怕不是每个人都能认同的。在这场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之争中,美国正逐渐滑向了自己一直以来所反对的“专制国家”。

  裁决与国际法相悖

  美国参议院1992年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强调对公民人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此案中,美国法院裁定苹果公司须协助FBI建立后门程序用以破解所有苹果设备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其他国家公民的隐私权、人权和自由,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现代国际法中有约必守是最基本的法治精神。美国参议院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对美国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法院的裁决是对法治精神的违背,也体现了利益对正义的侵蚀。

  在法治的国际环境下,为保护个人权利,国家利益有些时候也应做出让步,以维系现代社会文明。

  法院命令的最后一条是,如果苹果公司对该命令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此项司法命令。苹果公司已明确表态要抗争到底,而FBI也不会善罢甘休,事态究竟会如何发展我们不得而知。

  不过,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人作为个体的价值和权利正在日益凸显。在现在这个人与人相互连接而构筑起来的互联网时代,即使国家面对非常严峻的形势,公民个人的权利也绝不会是可有可无的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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