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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也有“有效期”?

  • 发布时间:2016-03-04 08:30:45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编辑同志:

  我母亲2010年春天去世后,我们兄弟三人一致同意父母共有的房屋由父亲一人所有。2015年10月10日我父亲去世,我们兄弟三人料理了父亲的后事后,经协商一致同意把父亲名下的这套房子卖掉平均分钱。但就在今年元旦,我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在一本书里发现了父亲亲手写的一张纸条,主要内容是“我死后我的房屋归我孙子张成成所有”。后面是父亲的签名和“2015年5月8日”的字样。张成成就是我8岁的儿子,也是父亲唯一的孙子。第二天我拿了这张纸条让我两个弟弟看,表示既然这是父亲的遗愿,希望他们协助将房屋过户到我儿子名下。但他们却说,遗赠只有两个月有效期,父亲去世都快三个月了,因此已经过期了,这个遗赠无效了。请问,遗赠也有“有效期”吗?张柏涛

  张柏涛读者:

  这起纠纷的焦点是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是否超过了期限。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也就是说,两个月的期限是从受遗赠人“知道”自己受遗赠开始计算。你是在看到父亲的遗嘱后第二天就代表自己未成年的儿子向两个弟弟表示了要接受遗赠,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接受遗赠的时间要求。你的两个弟弟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来计算遗赠的时效没有法律依据。福建国富(南平)律师事务所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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