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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手庇护“港湾”安全

  • 发布时间:2016-03-04 08:30:44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编者按

  家庭本应是温馨的港湾,但在“打是亲骂是爱”、“棍棒之下出孝子”、“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错误思想影响下频频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却总是让这个“港湾”风雨飘摇。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从此,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这部法律的核心在于,强化了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并且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维护家暴受害者尤其是弱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用威严的法律庇护“港湾”安全。

  精神伤害纳入家庭暴力:保护体系更完善

  案例:张某和刘某在交友网站认识不久后就同居了。但生性多疑的张某一直怀疑刘某仍与其他网友有不正当关系,为此经常猜忌打骂刘某。刘某不堪忍受提出分手,可张某竟以“敢分手就杀你全家”相威胁,使刘某生活在极度的精神恐惧和痛苦中。

  说法:《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再仅限于身体伤害,恐吓、威胁等精神暴力侵害也被纳入其中。同时,该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处于同居关系的恋人、离异夫妻或者监护、扶养、寄养、雇佣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犯罪也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本案中,刘某与张某虽然并未结婚,但与张某共同生活,且长期遭受张某的打骂和精神威胁,完全可以依《反家庭暴力法》寻求救济。

  特别关注弱势成员:保护重点更突出

  案例:姜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婚生子小武经法院判决由父亲姜某抚养。不久后,姜某与女子吴某再婚。再婚后,姜某去外地打工,小武交给吴某照料。但吴某脾气暴躁,嫌小武是自己的负担,经常打骂小武,后来甚至关小武“禁闭”,不给孩子饭吃。当吴某再一次把小武关在黑屋子里,孩子整整饿了两天后,村委会劝解无效,只得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立即将小武解救并安排到附近一所福利机构暂时安顿下来。

  说法:《反家庭暴力法》第5条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并在第14条、第15条中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本案中,未成年人小武被继母侵害无力自救,村委会有强制报告义务,公安机关在联系到小武的父亲之前暂时将孩子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家庭中弱势成员的特殊保护。

  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措施更得力

  案例:曹某嗜酒,酒后经常闹事打老婆。一天他和朋友聚会,又喝了不少,回到家里骂骂咧咧。妻子谢某唠叨了几句,竟遭到他一顿暴打。谢某向屋外跑去,曹某更加愤怒,跑到厨房操起一把菜刀,一边挥舞一边追赶:“你还敢跑,我砍死你!”后来谢某逃到邻居家才躲过一场血光之灾。

  说法:《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第20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严厉禁止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该法第23条、第26条、第27条还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使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制止更及时、更有操作性。本案中,曹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妻子谢某的人身安全已经构成严重威胁,谢某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让自己远离暴力侵害。王景龙孙艳冯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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