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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同德集团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罚款1800万元

  • 发布时间:2016-03-03 03:34:34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重庆晚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官网公布今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同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非法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没收其违法所得1800万元并处相同数目罚款。

  通报指出,同德集团法人代表彭超在张强和张丹协助下,使用重庆同科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张强、杨某、赵某芩、汪某华、马某骏、郑某燕、张丹8个证券账户,于2014年12月25日至26日,大量买入金科股份。2015年1月中旬,彭超指令张强卖掉上述证券账户持有的金科股份。随后一段时期内,张强和张丹又按照彭超指令,多次使用同科财务证券账户买卖金科股份。同德集团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规定,时任法定代表人彭超是同德集团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的决策人,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强和张丹为同德集团借用他人或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在交易时提供下单设备、负责具体下单操作等,是本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规定,重庆证监局责令同德集团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18023384元并处以相当数额罚款。对彭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张强、张丹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市内券商人士指出,部分投资者或许认为,亲戚、朋友之间偶尔借用账户买卖股票无伤大雅,但这种行为已违法。根据《证券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业内指出,证券账户实名制是证券登记管理基础性制度,有利于减少操纵、提高收购过程透明度、避免银行贷款资金用途变更。广大证券投资者应按照《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要求,以本人名义开户投资,不得将本人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尤其是法人、机构不得违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证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证券账户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重庆晚报记者 冯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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