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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立法将推动深海产业发展

  • 发布时间:2016-03-02 07:32:28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北京3月1日新媒体专电(记者 阮晓丹 马环宇)《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简称《深海法》)获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秘书长刘峰认为,深海立法对于大洋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将提升我国对深海的认识,促进深海技术创新,推动深海产业发展。

  中国在太平洋、印度洋共获得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三种资源、四个矿区。推行《深海法》将进一步提升深海资源开发能力,也将推动近海海洋经济跨越式发展。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高之国认为,推动《深海法》立法将会使我国在有关国际组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利于我国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指出,有效管控是《深海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也会由此得到保障。我国已经在大洋资源的调查勘探、技术发展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先后组织了40余次深海大洋调查,航程超过100万海里,航迹覆盖三大洋。构建了由“蛟龙号”载人深潜器、“海龙号”无人缆控深潜器和“潜龙号”无人无缆深潜器等深海调查技术装备体系。同时还建成了国家深海基地,大洋样品馆、大洋资料中心等一批公共服务平台。

  《深海法》提出要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鼓励企业进行相关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实现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机制。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认为,我国总体上大洋事业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和先进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深海资源开发的能力方面,仍需要继续努力。

  按照《公约》的规定,深海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刘峰说,中国在大洋国际合作领域也建立了非常广泛的联系,与日本、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国都建立了合作关系,互派专家参加对方的海上调查,共同开展合作研究,包括对资源的评价,对环境的研究等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人走向深海大洋是必然的。孙书贤指出,作为参与深海活动的主要国家之一,深海立法有利于对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合理管控,促进其向科学、合理、安全和有序的方面发展;有利于规范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承包者全面履行勘探合同,加强深海海底区域环境保护,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

  刘峰提出,大洋工作区域是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具有国际性,其主要特点是开放性。大洋工作将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切实维护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资产和其他权益的安全,为我国深海事业发展和国际社会和平利用深海资源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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